2023-07-29


【解析】 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共同体之间在秩序、自由与正义的价值上发生冲突的情形,它包括三个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优于正义,正义优于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权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权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这三者的区别在于,价值位阶原则是在不同位阶的价值产生冲突时而适用的,而个案平衡是在同一位阶产生冲突时而适用的。比例原则是在不同位阶的价值产生冲突后如何实现“最小损害”和“最少限制”。

在本题中,首先可以排除的是D项自由裁量原则,因为并不存在这样一个价值冲突原则。

接着依据题干,当公共秩序、社会安全与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价值冲突时,我们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这说明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绝对优先于犯罪分子生命,这是不容在个案中进行平衡的,而是事前给定的,因而不属于个案平衡原则,而属于价值位阶原则。

至于B选项的比例原则虽然适用于所有的价值冲突场合,但由于其只能作为辅助性(补充性)的原则存在,因此在单选题的场合中,除非直接考查比例原则的概念,否则就可以直接排除(单选题选择最优选项,当然选择的是主要原则,辅助性的原则属于次优选项)。

并且题干当中并未体现对于比例原则所要求之最小伤害的内涵,因此B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C选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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