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多采用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方式,对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采用集中核算,汇总纳税,公司财务针对各项目汇总后申报缴纳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而其中最主要的风险点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风险。

  一、有关税种主要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一)增值税方面的风险

  1、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及管控措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在已确认工程量但发包方尚未付款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分两种情况,一是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但发包方尚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尚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包方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对措施:针对发包方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项目,应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发包方不接收增值税发票,应进行无票收入纳税申报,避免后期税务稽查被查补税款并被处罚。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依据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预缴增值税,需要及时清理分包结算金额并取得分包发票,避免分包后期无法差额抵减总包金额而导致预缴税金过大。对于采用一般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按照差额预缴2%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补税,同样需要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商进项税发票,避免前期缴纳金额过大后期税额大量留抵风险。如果由于资金问题难以取得供应商进项税发票,应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先行支付相关税金,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及进项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同时企业应登记好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积极催款并及时开具发票,如果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从而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防范被税务认定为延迟纳税而加收滞纳金。

  2、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涉税风险及管控

  建筑业税负与项目运行过程中能否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及项目管控息息相关,企业有义务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可能会由此带来项目成本增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法律风险。

  (1)主要涉税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且购买方取得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都可构成虚开或者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建筑企业主要面临着如下涉税风险:

  1)由于管理不当产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经营风险,如果虚开金额比较大,企业面临罚款,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本来应从分包商A企业取得发票,但明知不符合要求,却从A企业的供货商B企业取得发票;本来应将发票开具给C,却将发票开具给了与C有业务联系的D,此两种情况均属虚开发票,应认真防范风险。

  2)由于项目的成本构成,如材料、机械、劳务的金额与目标成本及市场信息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将导致税务机关依据成本的合理性,追查开票方进行确认,如果开票方处理不当,将面临着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3)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导致公司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如为了倒卖发票而专门成立的供应商,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可能未传送发票信息进行报验或者后期进行作废处理都将导致被税务稽查,进而牵扯到取票方,同样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面临相应处罚。

  4)业务真实但取得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造成涉税风险。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在取得发票时,都应审核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审核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更不得变名虚开发票;商品销售汇总开具的要有明细清单;普票也要有税号;部分发票开具不要漏填发票备注栏,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折扣销售的务必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也能取得专用发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其他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需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向个人租赁不动产或购买不动产,也可以取得专用发票。

  (2)应对措施

  1)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及项目考核制度,对于项目的取票情况及进项抵扣情况明确奖惩制度。

  2)合理控制目标成本,预计工程的材料、机械、劳务的合理配比。建立配比模型,提前筹划。

  3)针对材料、机械、劳务的供应商选择进行控制,选择长期合作及信誉良好的供应商,避免为取票而随意选择供应商,导致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而产生经营风险。

  4)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及“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严格发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责令开票方重新开具。

  5)针对项目承包人及所有管理层,要加强增值税原理及对企业的影响以及风险方面的增值税基础知识培训,建立风险管控意识。

  3、应收账款挂账后发生折扣与折让未开具红字发票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比较多,最终决算金额减少引起的应收账款减少,有些未开具发票,有些已经开具发票,不未及时处理双方均存在涉税风险。根据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折让等情形的,应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工程决算金额减少的情况属于工程销售的折让,应该开具红字发票。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都可通过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而不应长期挂应收账款。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已申报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但最终决算发生了工程折让的项目,针对清理情况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销收入及应收账款,避免企业损失。

  (2)后期新项目执行中,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增值税发票提供的时间,特别是后期工程开票金额,明确约定质保金在实际支付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约定后期由于工程决算金额的减少导致多开出的发票,应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多开金额,避免承担增值税税金及虚开的风险。

  4、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安装服务,适用9%的税率,简易计税为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设备销售,税率为13%;勘察设计、咨询,税率为6%。如果未如果核算并分别开具发票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要特别管控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的风险。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如建筑工程使用购入的材料,结算时工程款按混合销售处理,应全部按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如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的设计、设备销售与建筑劳务应按兼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对措施如下:

  1)应提前筹划,合理确定货物销售额及建筑劳务及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并在签订合同时应分别注明税率。

  2)在会计处理上,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3)加强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做到进项及时抵扣并且应抵尽抵,更好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4、水电费问题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在施工中常会出现使用发包方的水电但未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有时会以开具的收据列支成本,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如果为一般计税项目,还会导致少抵扣增值税,进而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按转售水电处理

  由发包方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总包方付费的,发包方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包方结算水电费的,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

  (2)代收转付款项

  作为代收转付款项,需由水、电销售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否则按转售水电处理,由代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

  5、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对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施工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这就给了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果发包方是政府、事业单位等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测算整体项目税负,如果测算的税负低于3%,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高于3%,应优先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对措施:

  (1)对于有大额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入的情况下,企业通常都有巨额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采取“简易计税”反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而言更有优势。

  (2)如果经测算,简易计税更节税,应筹划为甲供材的方式,因政策对甲供材的数量与金额并无限制,只需要有适当的供应,需要合同中或补充合同中有甲供材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管控结算时发包方要求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另外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实行一次备案制,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3)如果经测算,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做好销项发票开具与进项发票取得工作,应管控被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出现。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否则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1、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及管控

  在实务中,对于已结算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一般都会暂估挂账,但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在次年5月31日江算清缴前仍不能取得发票的要纳税调增。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对于调增的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在取得发票后,应按照规定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于后期取得调增的暂估成本发票,如果追补项目发生年度进行确认,将面临着以后年度需要不断重新申报的问题,同时存在超过5年的可能,将会对企业的管理上造成很大影响,操作性比较差。应对措施有:

  (1)对于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暂估成本,应与税务机关沟通,将其作为跨期费用管理,在发生时先进行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时,在发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此为目前在实务中的通常做法)。

  (2)对于年末仍挂账的暂估成本,应积极与供应商及时协商,在无法支付全额货款的情况下,可先支付其开票金额所承担的税金,于次年5月31日前开具发票,以确保此部分成本企业所得税前不被调整。

  (3)加强制度建设及管理,合理区分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机械及劳务,准确预计完工百分比。如购进的材料,用于施工时才确认施工成本;对于机械及劳务成本,按照结算金额确认。

  2、福利性设备、设施相关的折旧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未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一般都会有职工食堂,其属于福利性设施,相关折旧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但由于食堂一般没有单独的入账价值,难以准确确认食堂当期折旧费用,因此,企业往往忽视此问题,未将食堂费用调整到到福利费项目中。同时对员工的一些福利性支出,如伙食补贴、给员工报销的汽油费补贴等未计入福利费按税收限额进行计算。

  应对措施:根据财税[2009]3号规定,应采用合理办法确定职工食堂的账面价值,并将每年食堂发生的折旧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按比例税前扣除,同时对员工的福利性支出应准确进行归集,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的福利,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归集,所得税前按照工资总额的14%限额扣除。降低税务风险。

  3、列支跨期费用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常存在当年账面预付房屋租金、物业费并取得发票在当年列支的情况,属于在本年账面列支下年费用,但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应对措施:按照税法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成本。如果签订的合同有跨年度的情况,且款项一次支付,对不属于本年的费用部分,可先通过预付核算,实际费用发生时,再确认费用。

  4、注册资本多而实际未到位的风险及管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建筑企业注册资本高但实际未到位,未到位部分相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建筑企业一般对外融资金额都比较大,而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也比较多,风险管控措施有:

  1)在有融资利息的情况下,为使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投资者沟通将注册资金投资到位。

  2)如果投资者资金不能到位,协调公司治理层召开股东大会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从而规避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5、未充分享受优惠的风险及管控

  相关的优惠政策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另外还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等。

  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全面掌握优惠政策或不进行充分享受就会造成多占用企业经营资金,减少企业经营效益。应对措施:

  1)业务人员应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充分了解并重视优惠政策的享受与落实工作,合理进行筹划。

  2)在经济业务发生时,进行准确鉴别,看是否属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及时按程序进行享受。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常存在非项目人员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常存在仅就各类工资、补贴等计入员工工资总额的事项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对于在其他科目列支的员工福利性质的支出未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划分不清,造成一些未签订雇佣合同,临时提供劳务应取得发票的个人劳务支出,以工资表进行了列支。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人员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形。跨省异地项目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执行口径不同,仍存在部分项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按照核定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针对在项目所在地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建筑企业可能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税时扣除。

  应对措施: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2号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在项目所在地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除。因此,针对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参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

  2)应及时组织项目人员学习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不再按照核定金额缴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个税后,可以凭项目所在地申报表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3)对发放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支出包括实物支出,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性质的个人支出应及时取得发票在税前列支。

  (四)房产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1、计算房产税时房屋原值未考虑土地价值的风险与管控

  在房产和土地投入企业后缴纳房产税时应将土地计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金额,需按照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计算,即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地价全额并入房产计算房产税。

  风险管控要点: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应注意在计算房产税时应准确将相应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申报缴纳税款。

  2、工程决算增加的房产价值未计算缴纳房产税的风险与管控。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的规定,对于转入固定资产的扩建支出,应按照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灯原因增加房产原值,应将增加的房产原值计入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价值内。

二、各环节具体风险点分析

  (一)项目招投标环节

  在投标报价时,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在投标报价前,形成税前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在考虑税前工程造价时,应考虑实际取票情况及进项税

  抵扣情况,然后估算出承担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税前工程造价时将承担的增值税计入税前工程造价。投标报价的税前工程造价考虑了税负的影响,从现金流量的角度考虑的税前工程造价,并未真正理解投标报价的计价规则。此种情况将导致税前工程造价测算不准确,如果总包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考虑中标结果时,可能导致估计的税前工程造价高而无法中标。应对措施:

  1、2016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件发布,文件中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应改变以前的报价计算思路,税前的工程造价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在投标报价时,首先要估算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然后形成税前造价,最终计算出投报价金额。

  (二)物资采购环节

  建筑企业一般对所有物资采购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供应商库,掌握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如单位性质、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类型及税率等基本信息。但也常存在分包、分供商录入的信息不全面。办公用品及大型机械设备采购及后期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应对措施:

  1、采购统一由招标采购部实施,合理选择供应商。

  2、对零星物资采购建立相应的便捷的流程但同时也应强化管理。

  3、供应商投标报价后,招标采购部对供应商比价把握要准,并且在与供应商谈判时,有些供应商由甲方指定的情况,应明确采购的质量发票的开具等方面的责任。

  4、明确招标采购定价原则。成本的定价原则为,在保证质量且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即合规发票)的前提下,以“综合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总体原则。

  5、明确招标采购管理要求

  (1)针对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招标采购,在保证潜在供应商(超过5个)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针对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招标采购,对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少的业务,不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合规增值税代开专用发票。

  (3)采取简易征收方法计税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招标采购,不要求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合规发票。

  6、完善供应商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比价模型,合理选择供应商,并增加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对于供应商的选择要点,对于同一类型的供应商,如果可提供的发票类型和适用税率均相同,则应比较经营规模、商业信誉等因素,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好的供应商。在各类供应商报价不同、税率不同的情况下,由于不含税成本不同,同时附加税的影响也不同,要通过《供应商比价模型》计算选择。

  (三)劳务分包环节

  目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主要是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月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由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支付手续。劳务公司负责给农民工办理工资卡,企业通过农民工保证金户直接与农民工进行结算,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根据国办发[2016]1号文规定,不通过劳务公司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属于“三流不一致”情况。因此,此种情况下,如果结算手续完整,并不存在涉税风险。

  但实际执行中,部分内部承包人有通过劳务公司提取报酬的情形,存在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风险。目前财务核算时劳务支付凭证后面只付劳务发票,缺乏结算要件,如结算单、工资单、代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流水等都将成为核实的重点。如果结算要件出现问题,存在涉税风险。应对措施:

  1.对劳务分包商进行梳理,根据分包商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调整和完善“合格劳务供方名录”。

  2.制定劳务分包资质准入制度,要求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劳务队伍,优先选用“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的核心型和紧密型劳务企业,并要求分包方提供工程承包或建筑劳务资质证明和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文件(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统一所有劳务结算的形式及支付方式,避免存在特殊情况,将与劳务公司办理的结算单,工资表及支付的明细保存或者与劳务发票一起附于凭证后面作为应对稽查的附件。对于关联方劳务公司的交易,要与其他劳务公司相同的处理方式及支付要件及凭证,避免关联方交易的稽查风险。

  (四)目标成本管理环节

  在制定目标成本时,如果相关业务人员对不含税成本的理解不清晰,仍以含税的成本进行分析将造成目标成本不准确,如果缺乏独立性,也会影响后期项目执行与考核,不利于控制项目成本。应对措施:

  1.应按照增值税管理要求,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因素对成本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调整工程预算制定的流程及方法,明确增值税政策下的成本费用,是指不含增值税价款与不可抵扣进项税税款之和。

  2.在编制项目成本预算前期,需进行充分的实地调研和技术、经济分析,对不同地域、不同建设板块的成本费用可抵扣比例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平均水平的参考范围,并以此作为各组成分公司的经营考核目标。

  3.在编制项目成本预算过程中,应会同成本发生主责部门,包括财务会计部、办公室、招标采购部等部门共同研究预算的具体编制事项,对照供应商、劳务分包商具体纳税身份认真测算成本支出的每个环节,合理确定每项成本支出明细项目的增值税可抵扣额。

  (五)其他关注要点

  建筑企业承接的项目中,一般发包方比较强势,施工方商务谈判比较弱势,而且“营改增”后,相关谈判人员对涉税问题认识不清,谈判意识仍未转变。在实际经营中常出现下列问题:相关谈判人员很难针对涉税问题进行谈判,大部分是按照总包方的合同模版签订合同;针对部分细节问题,如分包配合费、水电费、发票开具时间等,由于没有进行针对谈判以致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导致后期执行出现偏差,对企业产生很大影响。应对措施:

  1.工程质保金

  在承接项目后,发包方均会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保金,这部分质保金一般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的1-3年内支付,由于质保时间比较长,会出现部分质保金坏账的情况。

  如果质保金前期已开具全额发票给发包方,后期发生坏账不但产生坏账损失外还多承担此部分坏账而缴纳的相关税费。因此,针对工程质保金开票事宜前期要进行商务谈判。

  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保修金时间为发票开具时间,以此作为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合同中未约定退还时间或约定了完工开具全额发票,则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9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规范企业管理的角度上,应与发包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确此部分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及金额,并尽量约定实际收回质押金或保证金时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实际收款时,发包方应提供详细的质保金扣款明细,以此作为计算质保金部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

  建筑企业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约定的付款金额作为销售额时,发包方滞后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或者在付款时未按照付款金额开具发票而是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将导致分包方不但要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支付给分包供应商,同时还需要垫支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税金。如果不垫付工程或者材料款将导致公司的暂估成本过大,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前期谈判时要针对垫付税费进行谈判。应对措施:

  (1)在商务谈判前要预估出发包方滞后付款或者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所代垫的税费。代垫的税费不仅包括发包方承担的税费,还要包括无法取得供应商发票承担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取得供应商发票需要支付给供应商的税费。

  (2)积极主动与发包方沟通由于代垫资金造成的税费损失,并要求发包方先行支付代垫工程款税金,或采取其他形式补偿税金,例如以代垫款利息的方式补偿税金等。

  3.工程罚款及奖励

  分包合同中涉及到一些惩罚条款或奖励条款,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给予奖励或罚款调整对应的工程款。在实际执行中,对于罚款发包方一般只会开具一张收据,财务核算时根据收据入账,导致无法抵扣增值税,进而产生损失。因此,在前期谈判时应明确罚款的处理方式,可参照建议有针对性的去谈判,进而能降低企业的损失。应对措施: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获得的奖励属于价外费用,应按工程收入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罚款则视同工程的折扣、折让,减少了工程价款,对于大额的罚款,应给发包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小额罚款可与发包方沟通,不进行开票处理,发包方作为营业外收入、分包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如奖励与罚款属同一期间,应与发包方沟通,按差额进行处理,补开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2)在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时,如涉及金额或比例,应注明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避免以后发生争议。

  4、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所发包的工程,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让更多税源留在当地。其实此是一种错误观念。原因是即使未成立分支机构,建筑企业的大部分税款也会留在当地。相关规定如下:

(1)增值税的规定。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项目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的不适用预缴异地预缴规定。

(2)企业所得税规定。建筑企业均要求有很高的资质,子公司并不能当然拥有母公司的资质,成立子公司的方法一般不可行,成立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项目利润并不能都在当地缴纳,而是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摊比例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所占比例进行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可以看出设立分公司如果母公司是亏损的或者项目的各因素权重比重偏低,当地将没有企业所得税或税款会很少。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总发[2017]99号“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也是既考虑了税收在当地进行分配的税负问题,又为了减少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核算管理等各项成本。

  应对措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都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的核算成本,企业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解释清税收政策,消除疑虑,争取不在施工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而只设立施工项目部进行管理。

  5、合同执行期间债权债务转移

  项目执行中,由于建筑工程的付款期较长,对供应商的付款期也长,因此出现部分供应商公司注销而无法取得发票及支付材料款的现象,而供应商要求转移付款开票或者不提供发票要求进行付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会导致出现如下风险: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非提供劳务的一方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供应商不提供发票,不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且所得税前扣除由于无发票面临纳税调增的风险。应对措施:

  (1)必须保持合同与发票的一致性,如确定发生特殊情况,发票需要由转移方提供的,双方必须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提供转移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原公司已注销的,应提供工商证明及第三方出具的债权债务转移证明,如对方提供法院诉讼文件等;存在法律纠纷的,应提供法院判决等文件,公司方能接受由转移方提供的发票并向其支付相应款项。

  (2)对于不涉及发票仅单纯资金方面的转移,原合同方与转移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提供债权债务证明等,经法务部审核通过,财务部方能履行付款。

  3.签订新的合同时,要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由于供应商中途注销导致无法开具发票或者无法付款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及要求付款之前必须要求提供发票作为付款依据。

  6、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环节

  施工企业废旧物资主要是由供应商直接回收,在供应商的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部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财务核算中并无相关业务,部分废旧物资或者固定资产由项目部直接处理,未缴税也不开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应对措施:

  (1)应制定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的制度及流程,核实项目部是否存在处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未上账的情况,避免处理的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未入账而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2)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区分处理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还是废旧物资,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如处理固定资产是否可选择简易计税等。

  (3)分析接收固定资产的单位,是否属于公司的关联单位,是否需要抵扣增值税。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财务管理环节

  财务部一般都会详细制定增值税发票的传递、认证、抵扣等管理办法,但付款、催要发票等与供应商沟通协调的工作,一般由项目施工及采购人员完成,如果预付工程款而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就会造成进项税取得不及时,进销项无法合理配比。办税人员通过自制表格核算税金,在后期一般计税项目增加的情况下,工作量增大,可能导致增值税进项无法及时抵扣,计算错误等风险;针对进项发票、材料、机械、分包等执行情况如果不建立台账,无法整体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增加涉税风险;一些风险较大的涉税事宜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均由财务人员完成,不充分利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力量,可能因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时间精力不济等因素,一些重点涉税风险未予及时排除。应对措施:

  (1)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及管理办法,如增值税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系统性的规范税收管理体制,管控涉税风险。

  (2)加强基础知识的培训,准确识别涉税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对于各个管理条线相应的涉税事项进行指导并提出合理建议。

  (3)制定进项税抵扣原则,明确进项抵扣范围,合理划分抵扣金额,并建立进项发票抵扣明细表,降低涉税风险。

  (4)建立发票进项台账、材料、机械、分包等完善的合同执行台账,或者利用信息平台完善台账的建立,整体控制项目执行,降低涉税风险。

  (5)充分利用涉税中介完成一些重大复杂的涉税事宜,聘请税务顾问,定期对涉税风险进行排查。

  (6)积极开展重大合同涉税风险审核工作,将风险管控工作提前,将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列入重大合同涉税风险点审核范围,由税务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承包合同及PPP主合同审核重点有:合同业务内容与税务内容是否匹配;主合同、分包合同的税务体系是否匹配;是否价税分离;是否准确列明了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是否明确收款时点;不同税率的项目在合同中是否分项列示;合同是否明确了税率变动的风险承担方;是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三流一致。发包合同审核重点有: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是否价税分离;是否准确列明了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是否明确先开发票后付款或明确付款后对方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同税率的项目在合同中是否分项列示;合同是否明确了税率变动的风险承担方;项目是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三流一致。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出具涉税风险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正,防范涉税合同损失及涉税纠纷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多采用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方式,对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采用集中核算,汇总纳税,公司财务针对各项目汇总后申报缴纳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而其中最主要的风险点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风险。


  一、有关税种主要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一)增值税方面的风险


  1、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及管控措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在已确认工程量但发包方尚未付款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分两种情况,一是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但发包方尚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尚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包方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对措施:针对发包方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项目,应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发包方不接收增值税发票,应进行无票收入纳税申报,避免后期税务稽查被查补税款并被处罚。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依据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预缴增值税,需要及时清理分包结算金额并取得分包发票,避免分包后期无法差额抵减总包金额而导致预缴税金过大。对于采用一般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按照差额预缴2%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补税,同样需要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商进项税发票,避免前期缴纳金额过大后期税额大量留抵风险。如果由于资金问题难以取得供应商进项税发票,应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先行支付相关税金,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及进项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同时企业应登记好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积极催款并及时开具发票,如果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从而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防范被税务认定为延迟纳税而加收滞纳金。


  2、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涉税风险及管控


  建筑业税负与项目运行过程中能否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及项目管控息息相关,企业有义务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可能会由此带来项目成本增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法律风险。


  (1)主要涉税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且购买方取得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都可构成虚开或者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建筑企业主要面临着如下涉税风险:


  1)由于管理不当产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经营风险,如果虚开金额比较大,企业面临罚款,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本来应从分包商A企业取得发票,但明知不符合要求,却从A企业的供货商B企业取得发票;本来应将发票开具给C,却将发票开具给了与C有业务联系的D,此两种情况均属虚开发票,应认真防范风险。


  2)由于项目的成本构成,如材料、机械、劳务的金额与目标成本及市场信息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将导致税务机关依据成本的合理性,追查开票方进行确认,如果开票方处理不当,将面临着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3)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导致公司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如为了倒卖发票而专门成立的供应商,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可能未传送发票信息进行报验或者后期进行作废处理都将导致被税务稽查,进而牵扯到取票方,同样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面临相应处罚。


  4)业务真实但取得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造成涉税风险。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在取得发票时,都应审核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审核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更不得变名虚开发票;商品销售汇总开具的要有明细清单;普票也要有税号;部分发票开具不要漏填发票备注栏,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折扣销售的务必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也能取得专用发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其他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需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向个人租赁不动产或购买不动产,也可以取得专用发票。


  (2)应对措施


  1)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及项目考核制度,对于项目的取票情况及进项抵扣情况明确奖惩制度。


  2)合理控制目标成本,预计工程的材料、机械、劳务的合理配比。建立配比模型,提前筹划。


  3)针对材料、机械、劳务的供应商选择进行控制,选择长期合作及信誉良好的供应商,避免为取票而随意选择供应商,导致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而产生经营风险。


  4)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及“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严格发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责令开票方重新开具。


  5)针对项目承包人及所有管理层,要加强增值税原理及对企业的影响以及风险方面的增值税基础知识培训,建立风险管控意识。


  3、应收账款挂账后发生折扣与折让未开具红字发票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比较多,最终决算金额减少引起的应收账款减少,有些未开具发票,有些已经开具发票,不未及时处理双方均存在涉税风险。根据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折让等情形的,应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工程决算金额减少的情况属于工程销售的折让,应该开具红字发票。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都可通过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而不应长期挂应收账款。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已申报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但最终决算发生了工程折让的项目,针对清理情况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销收入及应收账款,避免企业损失。


  (2)后期新项目执行中,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增值税发票提供的时间,特别是后期工程开票金额,明确约定质保金在实际支付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约定后期由于工程决算金额的减少导致多开出的发票,应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多开金额,避免承担增值税税金及虚开的风险。


  4、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安装服务,适用9%的税率,简易计税为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设备销售,税率为13%;勘察设计、咨询,税率为6%。如果未如果核算并分别开具发票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要特别管控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的风险。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如建筑工程使用购入的材料,结算时工程款按混合销售处理,应全部按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如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的设计、设备销售与建筑劳务应按兼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对措施如下:


  1)应提前筹划,合理确定货物销售额及建筑劳务及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并在签订合同时应分别注明税率。


  2)在会计处理上,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3)加强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做到进项及时抵扣并且应抵尽抵,更好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4、水电费问题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在施工中常会出现使用发包方的水电但未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有时会以开具的收据列支成本,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如果为一般计税项目,还会导致少抵扣增值税,进而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按转售水电处理


  由发包方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总包方付费的,发包方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包方结算水电费的,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


  (2)代收转付款项


  作为代收转付款项,需由水、电销售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否则按转售水电处理,由代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


  5、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对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施工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这就给了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果发包方是政府、事业单位等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测算整体项目税负,如果测算的税负低于3%,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高于3%,应优先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对措施:


  (1)对于有大额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入的情况下,企业通常都有巨额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采取“简易计税”反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而言更有优势。


  (2)如果经测算,简易计税更节税,应筹划为甲供材的方式,因政策对甲供材的数量与金额并无限制,只需要有适当的供应,需要合同中或补充合同中有甲供材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管控结算时发包方要求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另外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实行一次备案制,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3)如果经测算,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做好销项发票开具与进项发票取得工作,应管控被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出现。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否则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1、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及管控


  在实务中,对于已结算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一般都会暂估挂账,但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在次年5月31日江算清缴前仍不能取得发票的要纳税调增。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对于调增的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在取得发票后,应按照规定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于后期取得调增的暂估成本发票,如果追补项目发生年度进行确认,将面临着以后年度需要不断重新申报的问题,同时存在超过5年的可能,将会对企业的管理上造成很大影响,操作性比较差。应对措施有:


  (1)对于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暂估成本,应与税务机关沟通,将其作为跨期费用管理,在发生时先进行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时,在发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此为目前在实务中的通常做法)。


  (2)对于年末仍挂账的暂估成本,应积极与供应商及时协商,在无法支付全额货款的情况下,可先支付其开票金额所承担的税金,于次年5月31日前开具发票,以确保此部分成本企业所得税前不被调整。


  (3)加强制度建设及管理,合理区分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机械及劳务,准确预计完工百分比。如购进的材料,用于施工时才确认施工成本;对于机械及劳务成本,按照结算金额确认。


  2、福利性设备、设施相关的折旧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未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一般都会有职工食堂,其属于福利性设施,相关折旧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但由于食堂一般没有单独的入账价值,难以准确确认食堂当期折旧费用,因此,企业往往忽视此问题,未将食堂费用调整到到福利费项目中。同时对员工的一些福利性支出,如伙食补贴、给员工报销的汽油费补贴等未计入福利费按税收限额进行计算。


  应对措施:根据财税[2009]3号规定,应采用合理办法确定职工食堂的账面价值,并将每年食堂发生的折旧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按比例税前扣除,同时对员工的福利性支出应准确进行归集,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的福利,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归集,所得税前按照工资总额的14%限额扣除。降低税务风险。


  3、列支跨期费用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常存在当年账面预付房屋租金、物业费并取得发票在当年列支的情况,属于在本年账面列支下年费用,但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应对措施:按照税法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成本。如果签订的合同有跨年度的情况,且款项一次支付,对不属于本年的费用部分,可先通过预付核算,实际费用发生时,再确认费用。


  4、注册资本多而实际未到位的风险及管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建筑企业注册资本高但实际未到位,未到位部分相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建筑企业一般对外融资金额都比较大,而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也比较多,风险管控措施有:


  1)在有融资利息的情况下,为使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投资者沟通将注册资金投资到位。


  2)如果投资者资金不能到位,协调公司治理层召开股东大会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从而规避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5、未充分享受优惠的风险及管控


  相关的优惠政策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另外还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等。


  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全面掌握优惠政策或不进行充分享受就会造成多占用企业经营资金,减少企业经营效益。应对措施:


  1)业务人员应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充分了解并重视优惠政策的享受与落实工作,合理进行筹划。


  2)在经济业务发生时,进行准确鉴别,看是否属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及时按程序进行享受。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常存在非项目人员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常存在仅就各类工资、补贴等计入员工工资总额的事项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对于在其他科目列支的员工福利性质的支出未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划分不清,造成一些未签订雇佣合同,临时提供劳务应取得发票的个人劳务支出,以工资表进行了列支。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人员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形。跨省异地项目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执行口径不同,仍存在部分项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按照核定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针对在项目所在地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建筑企业可能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税时扣除。


  应对措施: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2号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在项目所在地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除。因此,针对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参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


  2)应及时组织项目人员学习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不再按照核定金额缴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个税后,可以凭项目所在地申报表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3)对发放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支出包括实物支出,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性质的个人支出应及时取得发票在税前列支。


  (四)房产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1、计算房产税时房屋原值未考虑土地价值的风险与管控


  在房产和土地投入企业后缴纳房产税时应将土地计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金额,需按照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计算,即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地价全额并入房产计算房产税。


  风险管控要点: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应注意在计算房产税时应准确将相应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申报缴纳税款。


  2、工程决算增加的房产价值未计算缴纳房产税的风险与管控。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的规定,对于转入固定资产的扩建支出,应按照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灯原因增加房产原值,应将增加的房产原值计入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价值内。


二、各环节具体风险点分析


  (一)项目招投标环节


  在投标报价时,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在投标报价前,形成税前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在考虑税前工程造价时,应考虑实际取票情况及进项税


  抵扣情况,然后估算出承担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税前工程造价时将承担的增值税计入税前工程造价。投标报价的税前工程造价考虑了税负的影响,从现金流量的角度考虑的税前工程造价,并未真正理解投标报价的计价规则。此种情况将导致税前工程造价测算不准确,如果总包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考虑中标结果时,可能导致估计的税前工程造价高而无法中标。应对措施:


  1、2016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件发布,文件中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应改变以前的报价计算思路,税前的工程造价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在投标报价时,首先要估算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然后形成税前造价,最终计算出投报价金额。


  (二)物资采购环节


  建筑企业一般对所有物资采购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供应商库,掌握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如单位性质、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类型及税率等基本信息。但也常存在分包、分供商录入的信息不全面。办公用品及大型机械设备采购及后期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应对措施:


  1、采购统一由招标采购部实施,合理选择供应商。


  2、对零星物资采购建立相应的便捷的流程但同时也应强化管理。


  3、供应商投标报价后,招标采购部对供应商比价把握要准,并且在与供应商谈判时,有些供应商由甲方指定的情况,应明确采购的质量发票的开具等方面的责任。


  4、明确招标采购定价原则。成本的定价原则为,在保证质量且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即合规发票)的前提下,以“综合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总体原则。


  5、明确招标采购管理要求


  (1)针对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招标采购,在保证潜在供应商(超过5个)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针对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招标采购,对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少的业务,不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合规增值税代开专用发票。


  (3)采取简易征收方法计税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招标采购,不要求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合规发票。


  6、完善供应商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比价模型,合理选择供应商,并增加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对于供应商的选择要点,对于同一类型的供应商,如果可提供的发票类型和适用税率均相同,则应比较经营规模、商业信誉等因素,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好的供应商。在各类供应商报价不同、税率不同的情况下,由于不含税成本不同,同时附加税的影响也不同,要通过《供应商比价模型》计算选择。


  (三)劳务分包环节


  目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主要是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月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由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支付手续。劳务公司负责给农民工办理工资卡,企业通过农民工保证金户直接与农民工进行结算,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根据国办发[2016]1号文规定,不通过劳务公司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属于“三流不一致”情况。因此,此种情况下,如果结算手续完整,并不存在涉税风险。


  但实际执行中,部分内部承包人有通过劳务公司提取报酬的情形,存在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风险。目前财务核算时劳务支付凭证后面只付劳务发票,缺乏结算要件,如结算单、工资单、代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流水等都将成为核实的重点。如果结算要件出现问题,存在涉税风险。应对措施:


  1.对劳务分包商进行梳理,根据分包商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调整和完善“合格劳务供方名录”。


  2.制定劳务分包资质准入制度,要求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劳务队伍,优先选用“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的核心型和紧密型劳务企业,并要求分包方提供工程承包或建筑劳务资质证明和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文件(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统一所有劳务结算的形式及支付方式,避免存在特殊情况,将与劳务公司办理的结算单,工资表及支付的明细保存或者与劳务发票一起附于凭证后面作为应对稽查的附件。对于关联方劳务公司的交易,要与其他劳务公司相同的处理方式及支付要件及凭证,避免关联方交易的稽查风险。


  (四)目标成本管理环节


  在制定目标成本时,如果相关业务人员对不含税成本的理解不清晰,仍以含税的成本进行分析将造成目标成本不准确,如果缺乏独立性,也会影响后期项目执行与考核,不利于控制项目成本。应对措施:


  1.应按照增值税管理要求,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因素对成本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调整工程预算制定的流程及方法,明确增值税政策下的成本费用,是指不含增值税价款与不可抵扣进项税税款之和。


  2.在编制项目成本预算前期,需进行充分的实地调研和技术、经济分析,对不同地域、不同建设板块的成本费用可抵扣比例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平均水平的参考范围,并以此作为各组成分公司的经营考核目标。


  3.在编制项目成本预算过程中,应会同成本发生主责部门,包括财务会计部、办公室、招标采购部等部门共同研究预算的具体编制事项,对照供应商、劳务分包商具体纳税身份认真测算成本支出的每个环节,合理确定每项成本支出明细项目的增值税可抵扣额。


  (五)其他关注要点


  建筑企业承接的项目中,一般发包方比较强势,施工方商务谈判比较弱势,而且“营改增”后,相关谈判人员对涉税问题认识不清,谈判意识仍未转变。在实际经营中常出现下列问题:相关谈判人员很难针对涉税问题进行谈判,大部分是按照总包方的合同模版签订合同;针对部分细节问题,如分包配合费、水电费、发票开具时间等,由于没有进行针对谈判以致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导致后期执行出现偏差,对企业产生很大影响。应对措施:


  1.工程质保金


  在承接项目后,发包方均会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保金,这部分质保金一般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的1-3年内支付,由于质保时间比较长,会出现部分质保金坏账的情况。


  如果质保金前期已开具全额发票给发包方,后期发生坏账不但产生坏账损失外还多承担此部分坏账而缴纳的相关税费。因此,针对工程质保金开票事宜前期要进行商务谈判。


  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保修金时间为发票开具时间,以此作为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合同中未约定退还时间或约定了完工开具全额发票,则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9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规范企业管理的角度上,应与发包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确此部分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及金额,并尽量约定实际收回质押金或保证金时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实际收款时,发包方应提供详细的质保金扣款明细,以此作为计算质保金部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


  建筑企业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约定的付款金额作为销售额时,发包方滞后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或者在付款时未按照付款金额开具发票而是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将导致分包方不但要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支付给分包供应商,同时还需要垫支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税金。如果不垫付工程或者材料款将导致公司的暂估成本过大,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前期谈判时要针对垫付税费进行谈判。应对措施:


  (1)在商务谈判前要预估出发包方滞后付款或者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所代垫的税费。代垫的税费不仅包括发包方承担的税费,还要包括无法取得供应商发票承担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取得供应商发票需要支付给供应商的税费。


  (2)积极主动与发包方沟通由于代垫资金造成的税费损失,并要求发包方先行支付代垫工程款税金,或采取其他形式补偿税金,例如以代垫款利息的方式补偿税金等。


  3.工程罚款及奖励


  分包合同中涉及到一些惩罚条款或奖励条款,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给予奖励或罚款调整对应的工程款。在实际执行中,对于罚款发包方一般只会开具一张收据,财务核算时根据收据入账,导致无法抵扣增值税,进而产生损失。因此,在前期谈判时应明确罚款的处理方式,可参照建议有针对性的去谈判,进而能降低企业的损失。应对措施: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获得的奖励属于价外费用,应按工程收入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罚款则视同工程的折扣、折让,减少了工程价款,对于大额的罚款,应给发包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小额罚款可与发包方沟通,不进行开票处理,发包方作为营业外收入、分包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如奖励与罚款属同一期间,应与发包方沟通,按差额进行处理,补开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2)在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时,如涉及金额或比例,应注明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避免以后发生争议。


  4、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所发包的工程,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让更多税源留在当地。其实此是一种错误观念。原因是即使未成立分支机构,建筑企业的大部分税款也会留在当地。相关规定如下:


(1)增值税的规定。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项目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的不适用预缴异地预缴规定。

(2)企业所得税规定。建筑企业均要求有很高的资质,子公司并不能当然拥有母公司的资质,成立子公司的方法一般不可行,成立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项目利润并不能都在当地缴纳,而是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摊比例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所占比例进行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可以看出设立分公司如果母公司是亏损的或者项目的各因素权重比重偏低,当地将没有企业所得税或税款会很少。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总发[2017]99号“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也是既考虑了税收在当地进行分配的税负问题,又为了减少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核算管理等各项成本。

  应对措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都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的核算成本,企业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解释清税收政策,消除疑虑,争取不在施工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而只设立施工项目部进行管理。


  5、合同执行期间债权债务转移


  项目执行中,由于建筑工程的付款期较长,对供应商的付款期也长,因此出现部分供应商公司注销而无法取得发票及支付材料款的现象,而供应商要求转移付款开票或者不提供发票要求进行付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会导致出现如下风险: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非提供劳务的一方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供应商不提供发票,不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且所得税前扣除由于无发票面临纳税调增的风险。应对措施:


  (1)必须保持合同与发票的一致性,如确定发生特殊情况,发票需要由转移方提供的,双方必须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提供转移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原公司已注销的,应提供工商证明及第三方出具的债权债务转移证明,如对方提供法院诉讼文件等;存在法律纠纷的,应提供法院判决等文件,公司方能接受由转移方提供的发票并向其支付相应款项。


  (2)对于不涉及发票仅单纯资金方面的转移,原合同方与转移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提供债权债务证明等,经法务部审核通过,财务部方能履行付款。


  3.签订新的合同时,要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由于供应商中途注销导致无法开具发票或者无法付款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及要求付款之前必须要求提供发票作为付款依据。


  6、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环节


  施工企业废旧物资主要是由供应商直接回收,在供应商的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部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财务核算中并无相关业务,部分废旧物资或者固定资产由项目部直接处理,未缴税也不开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应对措施:


  (1)应制定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的制度及流程,核实项目部是否存在处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未上账的情况,避免处理的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未入账而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2)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区分处理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还是废旧物资,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如处理固定资产是否可选择简易计税等。


  (3)分析接收固定资产的单位,是否属于公司的关联单位,是否需要抵扣增值税。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财务管理环节


  财务部一般都会详细制定增值税发票的传递、认证、抵扣等管理办法,但付款、催要发票等与供应商沟通协调的工作,一般由项目施工及采购人员完成,如果预付工程款而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就会造成进项税取得不及时,进销项无法合理配比。办税人员通过自制表格核算税金,在后期一般计税项目增加的情况下,工作量增大,可能导致增值税进项无法及时抵扣,计算错误等风险;针对进项发票、材料、机械、分包等执行情况如果不建立台账,无法整体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增加涉税风险;一些风险较大的涉税事宜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均由财务人员完成,不充分利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力量,可能因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时间精力不济等因素,一些重点涉税风险未予及时排除。应对措施:


  (1)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及管理办法,如增值税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系统性的规范税收管理体制,管控涉税风险。


  (2)加强基础知识的培训,准确识别涉税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对于各个管理条线相应的涉税事项进行指导并提出合理建议。


  (3)制定进项税抵扣原则,明确进项抵扣范围,合理划分抵扣金额,并建立进项发票抵扣明细表,降低涉税风险。


  (4)建立发票进项台账、材料、机械、分包等完善的合同执行台账,或者利用信息平台完善台账的建立,整体控制项目执行,降低涉税风险。


  (5)充分利用涉税中介完成一些重大复杂的涉税事宜,聘请税务顾问,定期对涉税风险进行排查。


  (6)积极开展重大合同涉税风险审核工作,将风险管控工作提前,将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列入重大合同涉税风险点审核范围,由税务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承包合同及PPP主合同审核重点有:合同业务内容与税务内容是否匹配;主合同、分包合同的税务体系是否匹配;是否价税分离;是否准确列明了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是否明确收款时点;不同税率的项目在合同中是否分项列示;合同是否明确了税率变动的风险承担方;是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三流一致。发包合同审核重点有: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是否价税分离;是否准确列明了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是否明确先开发票后付款或明确付款后对方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同税率的项目在合同中是否分项列示;合同是否明确了税率变动的风险承担方;项目是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三流一致。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出具涉税风险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正,防范涉税合同损失及涉税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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