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案件引起了广大民众的注意。法院给出的撤诉理由是醉驾者将面临生命危险且救护资源无法及时到达的妻子送至医院,客观上保护的生命权益重于驾驶罪所威胁的一般公共安全,可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因此本次醉驾送医不必负刑责。有人觉得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宽容性,法律在执行之时需要考虑事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定罪;有人却坚决反对,认为醉驾就是醉驾,所有涉及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该罚依旧得罚。
对于笔者而言,我十分认同醉驾送医可以不负刑责的结果,也认为这是法律判决过程中拒绝机械化、追求人性化的典型案例。不过,笔者认为,点赞法律具有人性一面的同时,还需要谨防“紧急避险”的滥用。
何为“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唯有不可抗力免责”。
需要强调的是,牺牲较小的利益来保护较大的利益才是“紧急避险”设立的初衷,如果将“紧急避险”有意曲解,或“避险过当”,让其成为开脱罪名的借口,便会陷入“紧急避险”的滥用危机。
事实上,“紧急避险”的滥用已有一些前车之鉴。两年前,财新网曾经报道了吉林省长春市的一起强制拆迁案,当地住建局以“紧急避险”为由进行强制拆迁,后来因为违法强拆这一事实依旧被两级法院认定为行为违法。此外,被判定为“避险过当”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市民张某曾为了保护其工作的食品厂的利益将六户居民住宅楼拆除,该行为虽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但由于对其他人的财产权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而被判定为“避险过当”,此种情况下,张某依旧需要负刑事责任。
假想一下,如果有心之人有意拿“紧急避险”作为自己违法犯罪的由头,当违法犯罪有了开脱的借口,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到那时,法律不仅不会被夸有“人情味”,相反的,以“人性化”为追求的法律法规会成为阻碍社会进步最大的绊脚石。因此,统一司法判定“紧急避险”的尺度标准、让民众知晓“紧急避险”的认定条件、认可法律判决的公正性、合理性才能从根源上杜绝“紧急避险”的滥用,防患于未然。
要知道,世界上本没有任何借口能为违法犯罪开脱。“紧急避险”的设立本应是一种人文关怀,一种对生命或其他重大权益的保障,一旦有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将“紧急避险”加以利用来自我开脱、推卸责任,则会埋下更大的社会危机的种子。
作于2020.9.12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