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市Y区的枫桥公司是一家大型的资产管理公司,Z市W区的恒通公司是一家具备多种金融牌照的大型集团公司。
2019年1月2日,枫桥公司因债务人抵债(抵偿金额10亿元),接手了位于S市A区的一项在建工程(“枫叶”商业写字楼项目)。2020年1月3日,枫桥公司将该完工后的“枫叶”写字楼(20层单体高层建筑)整体产权办理至自己名下,并按照枫桥公司的经营理念耗资1亿元,进行了统一风格的装饰装修,保留了顶楼19层和20层自用,其余18层只接受整层(每层1000㎡)出租,每平方米月租金300元。
2019年12月1日,恒通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分拆并新设了三家子公司: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乙商业保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子公司)。经恒通公司与枫桥公司洽谈,甲、乙、丙三家子公司分别承租了枫叶写字楼的第16层、第17层、第18层,格式租赁合同核心条款如下:一是租金每月30万元,三个月一付,试租一年,到期后如无特别约定,续租两年,2020年1月15日起租,无免租期;二是承租方不得改动任何墙体装修(俗称“硬装”),可以自行决定不与墙体关联的可拆卸的装饰(俗称“软装”);三是如有纠纷应提交T市Y区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外,恒通公司向枫桥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三家子公司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1月14日,甲、乙、丙三家子公司正式入驻枫叶写字楼第16层、第17层、第18层。
2020年2月14日,甲公司租赁场地的空调、通风系统突发故障,枫桥公司派人多次维修未果。甲公司无奈,只得自行找人更换相关设备,支付设备和维修费共60万元。后甲公司向枫桥公司明确表示,该60万元要在下个季度的租金交付时予以抵扣,但枫桥公司表示不同意。2020年4月16日,甲公司向枫桥公司转账30万元。2020年6月,枫桥公司起诉甲公司和恒通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第二季度租金90万元,由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甲公司抗辩称,自己已经向枫桥公司支付了第二季度一个月的房租30万元,而枫桥公司应当支付自己垫付的维修费和设备费60万元,二者相抵。甲公司并不拖欠枫桥公司的租金。枫桥公司不认可甲公司垫付数额,同时主张甲公司曾明确表示,2020年4月16日,其向枫桥公司转账的30万元,系为清偿双方另一买卖合同的货款债务。法院经审查作出判决:甲公司向枫桥公司支付租金90万元和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恒通公司清偿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本金和相关利息。
2020年3月27日,乙公司的客户丁某代表公司来乙公司洽谈签约,丁某将车停在枫叶写字楼的地上停车位。不料,一阵狂风刮过,竟然刮倒一棵大树,将丁某停放的车辆砸毁,此事直接导致一笔金额约5000万元的保理合同未能缔结。乙公司事后了解到,该大树数天前已摇摇晃晃,写字楼多个用户曾向枫桥公司工作人员反映过,提示风险、要求加固,但枫桥公司工作人员接到反映后,未作记载,以致换班时被遗忘。
2020年4月18日,丙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经过两个多月的体验后,深感枫桥公司写字楼内部办公装修与其业务风格甚为不合,遂提出适当地改变内部装修风格。遭到枫桥公司拒绝,丙公司见沟通无果,又有鉴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相关人员的入住体验,便将该第18层写字楼转租给了另一家公司,并拟一年到期后不再续租。
后枫桥公司对枫叶写字楼的管理能力也未得到有效提升,各种投诉状况层出不穷,部分相对严重的纠纷也纷纷进入诉讼阶段。2021年1月2日,枫桥公司将整栋写字楼转让给了峰塔公司。该消息发布后,甲公司拟主张对其所租住的第16层写字楼的优先购买权,乙公司主张要求枫桥公司赔偿损失,丙公司则顺势主张不再续约。而枫桥公司在此之前,已经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并要求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