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八十五)
——保管合同的成立
作者:奉法如天
2024年1月23日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从《民法典》的该条规定不难看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或者放置到指定场所时,保管合同成立。如果保管物在指定场所被损坏或者丢失等,保管人有赔偿的义务。
例如:甲某一家三口开车去商场购物,到了商场门口后,按照车场管理人的指引将车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等甲购完物回来开车时,发现车被撞了一下大口子,在这种情况下,甲某可以保管合同成立为由,要求保管人商场赔偿车损坏的费用。
写于: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