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电子票据自然就不存在票据丢失的问题。但纸质票据就有可能在携带的过程中丢失了。
没了纸质票据,就相当于不见了你的权利证明。票据权利人就面临着不能拿到票据中的钱。幸好,《票据法》中提供了三种补救措施。票据权利人,在丢失票据后也叫做“失票人”,有一定几率进行补救。
这三种方法分别是:(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这一步相当于我们丢失银行卡去银行挂失银行卡,告诉银行:“我票据丢失了,我来办个挂失。如果有人拿这张票要求你付款,你可别付给他”,这样就可以避免有人捡到现金支票、现金本票把钱给领走,避免损失了。
“挂失止付”不是丢失票据后的必经程序,只是一个暂时的补救手段,但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失票人的损失。但挂失后不能以为就万事大吉,而是应该尽快进行公示催告或者普通诉讼。否则,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支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来自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如果付款人在收到失票人挂失止付通知前,已经有一个票据拾获人申请承兑,钱拿走了。那这张票据就不能进行挂失止付了。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人民法院做一个公告,做个吆喝:这张票丢了!有没有人是这张票的权利人,如果有就快站出来了。过时不申报,你在这张票据上的权利就废了哦。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支票和银行支票因为不得背书转让,所以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这种方法简单说来便是:失票人找人民法院把付款人给告了,而且要求“虽然我不见了我的票据,但我仍然要求作为付款人的银行或者企业在到期日或判决生效时向我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如果找不到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找不到了,可以找出票人、背书人或者保证人,要求他们的一人或者数人进行付款。
如果在判决下来之前,丢失的票据又出现了(无论是有人拾获还是什么原因),付款人可以告诉对方这张票据现在正在诉讼阶段而暂不付款。而且付款人应该将票据出现的情况告诉失票人和法院。法院此时应该终止这场关于丢失票据的普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