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糕!是恋爱的感觉。
爱真的好简单,简单到,初见你时的第一眼就无法自拔了。
怦然心动,就是所谓的一见钟情。
在生活中,不乏男生对女生(或者女生对男生)一见钟情,然后为其倾尽所有。
《案例》:大山对小美一见钟情,在恋爱期间,大山经常送小美礼物、红包,对小美百依百顺,但有所求均满足。期间,小美开了一家服装店,急需用钱,大山听说此事,立马表态自己手中还有闲钱20万,且全部转给小美。但好景不长,两人因为琐事分手,大山找小美索要出借的20万元,但小美说这是大山自愿赠与的,不予归还。
解析:正常的民间借贷,是需要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确实存在。本案中,大山直接将20万转给小美,肯定是有相应的转账流水的,存在款项交付的事实,至于双方是否达成借款的合意,则各执一词。因为双方当时在恋爱期间,不排除是大山赠与小美的可能性。
如果小美坚持认为20万元是大山赠与的,那么举证责任就给到了大山,大山需要证明20万元确实是借给小美的。
其实这个时候大山是很难证明的,因为在恋爱期间,双方之间借钱肯定不会有“借条”之类的书面材料。但不仅仅只有借条能证明双方借款的合意,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有显示关于借钱或借用等字眼也可以证明。
退一步讲,即使没有上述的证据,还可以从交易习惯认定,如平时只是送几百或几千的礼物、红包,突然间转账20万元明显有违常理,再根据20万元的去向也可以推定是否为借款。
再或者,如果20万元是大山全部的积蓄,能证明借给小美也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出借的,这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可以索要回来。
同时,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恋爱需谨慎、借钱有风险!
当然,恋爱期间不仅仅只要上述的一个风险,还有其他未知的风险。
那么,在恋爱期间,需要熟知哪些法律知识呢?
1、关于小额礼物,在恋爱期间,双方都会互赠一些小礼物,用以培养感情,属于一般性质的赠与,在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2、关于大额财产,首先要确定是赠与还是出借,如出借建议有书面约定,避免发生纠纷,即使恋爱期间碍于面子、怕破坏感情,但出借的一方应当多留一个心眼,这也是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对双方都好。
3、关于房、车,一般都是奔着结婚的附条件赠与,当没有达到附条件的目的时,是可以解除赠与合同的。
4、关于520、1314元红包或转账,这一直是青年男女们热议的一个话题,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包含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属于赠与行为,在分手后,支付的一方索要该部分财产时不予支持。
5、关于特殊日期的红包或转账,如2月14日、七夕情人节、对方生日等节日,在前述的这些日子中转账一般也认定为赠与,分手后索要不予支持。
6、关于见面费、彩礼,恋爱后见家长,如男方家长给女方见面费、彩礼等金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分手后可以索要。但如果该费用用于男女生共同生活支出,应当酌情扣减男方支出的部分,剩余部分予以返还。
7、关于与已婚人士恋爱,有配偶的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属于未经配偶方同意的无权处分,配偶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予以支持。
8、关于青春损失费,恋爱是双方感情上的维系,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
9、关于分手协议,分手协议中是对分手费之类的字眼,根据法律规定,分手费是不合法的,但是一方想给另一方分手补偿的,是双方自愿的表示。支付分手费的一方后期拒绝支付的,对于已经支付的不得索要,对于未支付的如不再支付,视为对赠与行为的撤销。
10、关于同居关系解除,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产生纠纷,如能有证据证明财产确实属于一方的,应予支持。
11、关于情侣未婚同居生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存在终止妊娠的情形,可以要求男方负担相关医疗费用。
越长大越现实,步入社会的恋爱没有那么的纯粹,即便是怦然心动的一见钟情!
最后借用文德琳・范・德拉安南在《怦然心动》的一段话:有的人浅薄,有的人金玉其表、败絮其中。终有一天,你会遇到一个彩虹般绚烂的人,当你遇到这个人后,会觉得其他人都只是浮云而已。
相信我们终将遇见一个彩虹般绚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