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劳动仲裁的十大误区

1.把录音当做主要证据。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供,但是想发挥作用只有两种情况,要么公司自认,认可录音真实性;要么有其他主要证据,录音作为辅证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2.把公司取消打卡权限当做辞退。

取消打卡权限≠辞退,取消打卡权限可以理解成公司想辞退自己或者要辞退自己。但是这并不等于已经辞退自己。公司不会认可自己辞退员工,对于取消打卡权限更是有多种合理解释,系统出bug了,要更换打卡方式等等。

3.不同意调岗就不去上班。

公司调岗,劳动者拒绝,然后就不去上班,结果必然是收到旷工通知,最后被合法辞退。只要劳动关系未解除,哪怕双方发生再大的争议和纠纷。正常出勤依然要做到。

4.认为单方面调岗都不合法。

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只要是客观经营需要,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在没有降低劳动者劳动条件,不影响劳动者工作,生活的情况下,调岗不需要经过劳动者同意。

5.提供领导同事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却不能证明领导同事的身份。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的是公司,提供所有的证据最终都要指向公司。在提供聊天记录时一定要提供证明对方的身份证据,证明对方和公司什么关系的证据。

6.只靠工服,名片,代表公司和客户沟通的聊天记录就想证明劳动关系。

各类普法对于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中都指出了工服,名片和客户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但是他们都没有讲重点。只有在有充分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下,工服,名片,和客户聊天记录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和录音一样,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试想一下,你有一身xx门的工服,就能证明你是xx门的员工了?

7.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和违法辞退赔偿金同时主张。

劳动关系的解除,只可能是一方发起的。要么员工发起,要么公司发起。员工发起被迫离职只能仲裁补偿金,公司违法辞退只能仲裁赔偿金。不存在你被迫离职的同时公司又违法辞退了你。

8.仲裁阶段保留证据,等到法院阶段再提供。

打仲裁就是打官司,打官司就是打仗。事关生死,谁都会全力以赴。故意放水就是再给自己挖坑。

9.纠结和案件无关的事情和证据。

每个案件都有争议点,争议点可能一个或者几个。劳动者要知道自己案件的争议点在哪里。比如公司因为不能胜任工作,不能完成岗位任务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件事中的争议点辞退是否违法辞退,再细分那就是员工是否不能胜任工作。如果这个时候公司提供员工考勤记录,证明员工存在旷工违纪行为。那这个证据,旷工这个事情和本案就毫无关联。劳动者不需要纠结自己到底有没有旷工,考勤是否有问题。

10.把仲裁申请书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当成答辩状去写。

事实和理由写的越简单越好。会花心思看你仲裁申请书的一定是公司和公司的律师。会钻研每一个字,找每一个漏洞。写的越复杂,越多,越容易写错,也容易让公司知道自己的庭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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