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拆迁安置人口被少认,普通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还原案件事实,寻找上诉突破口,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前言
土地征收拆迁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拆迁安置人口被少认的情况,安置人口的认定又直接事关到最终拆迁款的取得以及其他合法权利。本篇《征地拆迁百问百答》,厦门拆迁问答就结合真实案例解读拆迁安置人口被少认的情形,普通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篇《征地拆迁百问百答》将结合案例进行解说:
案件始末:
2010年,王先生一家迎来了不平凡的事情: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的建设需要对其家庭所在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先生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院宅在册人口共七人,包括王先生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先生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第三人故向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了裁决。之后,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先生儿媳和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都是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先生院宅的在册人口认定为五人。王先生一家则认为其决定不合理,自家人明明是七口之家,而不应该被认定为为五口之家。
王先生一家遂求助于律师,将其情况告诉专业律师,上诉至人民法院。
(常规上诉,一审败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先生儿媳和孙女的户籍的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五人的认定并无不当,并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巧上诉,成功维护自身权利)
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王先生的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孙女因出生原因而入户,并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以及分户的范围,并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先生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五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且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注:案例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于30日内联系本公众号,将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律师解读:
如本文开篇所说,在土地征收拆迁当中,经常会出现拆迁安置人口被少认的情况,安置人口的认定又直接事关到最终拆迁款的取得以及其他合法权利。
个别地方拆迁方出于拆迁效率提高等方面考虑,经常会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时间作为节点确定安置人口数量,但却考虑不够充分,把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排除在外,使得这些特殊人群合理需求、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作为被拆迁方,在征收拆迁中如因相关部门的决定而受到权利损害,应该及时寻找法律援助或专业律师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