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
如果有兴趣去翻法制史的书,“合同”历史上有过不少名字,到现在为止比较耳熟能详的便是“合同”和“契约”。我去洛阳游玩时,参观了当地的契约文书博物馆。对于一式两份的“合同”,在两份合同之间协商“合同”两个字。需要验明真假时,可以通过看两份文书能不能拼成完整的“合同”两个字”。如果根本拼不起来,那或许其中一份便是假的了。
现在的合同基本上不会在两份合同中间写上“合同”两个字了。两份合同上各字进行签字,如果是企业签订的合同,除了授权代表进行签字,还需要加盖企业的公章。如果涉及多页的合同,在页间加盖骑缝章会比较稳妥哦。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典》第464条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按我们日常理解似乎是纸质的。但除非是法律要求一定要书面形式才能有效的情形,合同还有许多种形式。例如,平日我们去市场找菜贩买个菜,使用商场自助储物柜帮我们保管的东西,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实质上已经通过口头和行为形成了一个购销合同和一个保管合同。
《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而“书面形式”也不要只拘泥于纸质的白纸黑字。电子邮件、网络订单,都可以被认为是书面形式的合同。而将自己要储存的物品放入自助储物柜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民法典中的“其他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新建、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469条
(三)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就是《民法典》合同编里明确规定该类合同名称的合同。如刚才提到的买卖合同,借贷合同。
但也有一些合同是法律里面没有一个分类能够明确定义他们的,那这种便是无名合同。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有的合同只需要狠狠的点头说声我愿意就可以成立,比如银行和张三签订了10万元借贷合同,从签了合同起,银行就有了给张三款项的义务,如果没有按约定按时把10万元给张三,银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而有的合同你签了还不能作数,必须要实际行动了才算。比如张三和李四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签合同了还不算有效,必须张三把钱借给李四以后,这份合同才成立(并同时生效)
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68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第679条
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如果法律规定这类合同必须要以什么形式出现(比如要求一定要书面形式),那就是要式合同。如果法律没有对合同的形式有要求,就是不要式合同。
4、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要为对方付出点什么的,就是双务合同。大部分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我们就记住一个“赠与合同”。我送给你东西,我并不求你为了回报我的赠与,要求你为我干些什么事情。
5、主合同和从合同
经常就是用杯子和它的杯盖的关系来形容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主合同发挥主要功能,没有从合同它也能发挥作用。但从合同离开了主合同,要么就会解除无效,要么就是失去它的作用。最显而易见的例子就是,借款合同(主合同)和这份借款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或者借款已经还清结束,对应的担保合同也会失去它存在的意义。
(四)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不是凡是“合同”都归《民法典》的合同编管。合同编概括来说只管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对于身份关系的,比如婚姻,收养,监护这类关系,并不归合同编管。所以,咳咳,网文里面的“亿万契约新娘”之类的,看了爽爽就好,千万别以为现实中法律支持。之少在我们这,法律是不支持的。
另外,关于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归这个《民法典》合同编管,这部分请移步劳动合同法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