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讨借出去的钱,可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方法(如打电话催要、上门催要等)。但如果达不到效果,只能寻求法律方法(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根据这个规定,法院裁判以证据为基础。故,“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款规定的就是通常所称的“谁主张,谁举证”。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对方催要借出去的钱,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了证据证明,会有什么后果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简言之,举证不力的败诉。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对方催要借出去的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什么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这个规定,催要人(债权人)需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并存续,即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对方已经实际收到了借款本金。如果对方提出抗辩(比如不存在借贷关系、已经还款等)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或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别人欠钱,却没有实质性证据”,通过民事诉讼是讨要不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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