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请假各公司都有不同的规定和流程,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病假,一般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请假规定中对病假会特别说明“请病假需提供XX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必须XX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作为条件。
那么,这种做法到底是否合法?员工有没有自主选择医院的权利呢?
看一个案例:
May是某咨询公司的员工,2014年2月起,她多次因抑郁症到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该中心分别于2014年2月27日、3月27日、4月27日、5月26日出具了建议其休病假一个月的病情处理意见单。
自May休病假后,该咨询公司一直按每月3160元标准支付她的病假工资,但从5月16日开始就突然停付了,并要求May去公司指定的XX医院复查。
2015年6月23日,May按要求至XX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休息一周(抑郁症)”。诊断结论出来后,该咨询公司仍未支付剩余工资。
May认为自己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故向该市劳动局进行了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其2014年5月16日至6月15日期间病假工资,双方调查后于2014年9月29日向该咨询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咨询公司未予整改。
劳动局遂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咨询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May2014年6月的工资报酬,共计3160元。
结果:
该咨询公司不认可市劳动局的处理决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May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庭审中双方围绕着“赵女士2015年5月16日至同年6月15日期间是否属于病假”这一焦点展开了论辩,该咨询公司主张May之前未至该咨询公司指定的XX医院复查,故依照公司《病假证明管理制度》,May不应享有相应期间的病假工资。
同时,该咨询公司还提出May称病不上班期间在外兼职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劳动局则认为May履行了完整请病假的手续,该咨询公司应当按照病假处理。至于该咨询公司提出的May未到指定医院复查的说法不能成立,因该市2000年出台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明确规定,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的病假证明提出质疑,但患病员工也有权根据病情轻重和医院的远近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患病休息时需提交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及病假证明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况且May已按照该咨询公司的要求于2014年6月23日至XX医院复查,没有证据表明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病情处理意见单存在虚假或不符合诊疗规范的情况。
该咨询公司虽提出May称病不上班期间在外兼职,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法院据此认定劳动局要求该咨询公司向May支付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该咨询公司请求,并要求该咨询公司十五日内支付May2014年6月的工资报酬,共计3160元。
不过这个案例并不具有普遍性,对企业到底有没有权利要求员工到制定医院就医的规定,各地是模糊的。如果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上明确规定了请病假必须到某几个医院,而员工事实上到这些医院就医并无困难的情况,仲裁和法院也会支持单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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