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徐朋基律师。
前面我用几期的文章讲了新三板公司股票进行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各项工作,今天这是本系列最后一篇文章,讲一下发行审核的最后两步,即股转出具自律监管意见,以及证监会核准。
股转出具自律监管意见
(一)股转出具意见:
挂牌委审议通过的,股转出具自律监管意见;自律监管意见可以理解为同意发行的意思。
挂牌委审议通过但存在待完善事项的,待相关事项完善并通报委员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
挂牌委审议不通过的,股转出具终止审查决定。
(二)复审:
对终止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发行人应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复审申请。
股转收到复审申请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召开挂牌委员会复审会议。
复审期间,原决定效力不受影响。
提交复审申请的文件:
1.复审申请书;
2.保荐机构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3.律师事务所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文件。
复审会议:
由原参会委员以外的委员参加。即原来审议这个项目的委员要回避。
复审意见:
理由成立,全国股转公司重新审查,审查时限重新计算;
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决定。
(三)复核
对终止挂牌复审不服的,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复核决定是终局裁决。
(四)股转审查时间
全国股转公司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自律监管意见或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自律审查问询的时间以及全国股转公司中止自律审查、请示有权机关、落实挂牌委员会意见、实施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报送证监会发行核准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通过的,根据申请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同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意见和相关审查资料。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关于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
2.保荐机构出具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关于申请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规定的申请文件;
4.申请人、保荐机构关于本次申报符合受理要求的说明;
5.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好了,以上就是新三板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发行审核部分的全部工作。这个系列文章我主要是沿着发行审核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其中有些工作并未展开分析,例如尽职调查、内幕知情人报备等等,以后会开小专题讲解。
下一期会开一个新三板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系列文章,因为根据新的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已经全面变化了,以前是事后备案,现在是事前审查,还有12个月的发行期等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我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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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朋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挂牌上市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