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认为:公司依据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不合法的。
末位淘汰制虽然是一种绩效考核制度,但仅根据员工在考核中的排名来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种制度不能充分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其原工作,且单位在没有给劳动者提供培训或调岗机会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比如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的《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就是一起很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该案例涉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在此案中,王鹏于2005年7月进入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工作。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了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等级及相应比例。王鹏在转岗后,其考核结果多次为C2,即业绩待改进。中兴通讯据此认为王鹏不胜任工作,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解除了劳动合同。然而,王鹏对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明确指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因此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判决中兴通讯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
而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仅仅因为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并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因此,公司不能简单依据末位淘汰制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合理、合法地处理员工的绩效问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该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劳动者的权益,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建议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