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度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是武汉飞翔服装公司的销售人员,在这家企业已经有4年的工作经历。

今年2月,该公司决定采取“末位淘汰”制度,就是每月对公司销售人员的业绩进行排名,排名最后一名的员工必须无条件淘汰。

4月5日,飞翔服装公司公布了3月份的销售业绩。小王在所有30多位销售人员的业绩排名中,是最后一名。公司对小王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予给予经济补偿。

4月8日,小王拿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咨询了在社区值班的章律师。章律师根据小王的描述及有关文字材料,认为公司的做法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飞翔服装公司采取的末位淘汰制度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的吗?我看未必。

即使小王不能胜任工作,也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再考核,还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但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小王,并且还要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

目前,小王准备与飞翔服装公司交涉,要求公司向她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拒绝,小王将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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