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
一,典型活动及概括
历史学所研究的,是人类社会或者某个国家或民族的起源、发展、演变的特点或规律,这种研究就属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
研究某个国家或民族的政治文化,分析某个国家的政治形势,属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
研究某个国家甚至世界的经济形势,分析某个产业、行业、企业的经济形势,分析某个产品或服务在某个地区的经济形势,属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
研究分析某个社会问题或文化艺术现象,也属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
政治斗争或军事战争中,对对手的思想意识、优势劣势、战略策略等进行客观冷静的分析,属于这种认识。
对个人的思想意识或行为进行现实的、临时、客观的分析判断,其中也包括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
当我们以不搀杂自己价值观念和主体因素(认知能力和适当的思想观念除外)的态度和方式,对个人或社会或群体或组织的具有文化属性的意识或思想或行为进行客观认识时,以及与此类似的认识活动,就是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
二,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其认识对象是个人,是群体、组织、国家或代表它的个人的思想意识(包括行为),和其外部条件;除文化属性外,其性质是半客体性。
外部条件是指位于认识对象外部与认识对象有客观联系的条件,如文化、历史传承等,包括有文化性时代特征的思想观念或精神。
我们对认识对象的分析,并不单纯是分析认识对象,还包括认识对象与外部条件的联系,我们是分析人的意识与外部条件联系起来的特点或性质。
意识及其外部条件具有半客体性。
当我们作为认识主体或研究者面对个人,组织、社会或国家或者代表它的个人的意识(包括外部条件),且我们尽可能地避免了自己的意志因素或情感因素对人的意识对象的影响时,意识对象呈现的性质就跟物质那样的东西有所相同,但还有所不同,这就是半客体性。半客体性与客体性、物质性一样,也是意识对象不因认识主体意志而改变的那一方面的性质,但它的规律性或确定性要弱于客体心理和物质或技术的。
三,目的及其性质:1,真相、事实或本质,其性质是真实性;2,特点、性质或规律,其性质是相当程度的规律性或确定性。
一方面,是认识个人,组织或社会或国家或作为其代表的个人的思想意识或行为的本来面目是什么样的,即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符的“真相”、事实或本质;另一方面,是获取思想意识或行为的特点、性质或规律。
特点或性质包括可能性的、必然性的或盖然性的。
规律指可重复出现的现象或本质。无固定职业的人容易违法犯罪,这是一个可能性的规律。
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客体意识也包括不一定重复出现的必然性的特点或性质,这属于确定性。
必须注意:真相或者特点、性质或规律必须是包涵与外部条件的联系的。某些规律或特点或性质具有前提条件,即在满足前提条件时才是正确的。这“前提条件”一般就是对外部条件或其与意识对象的联系的认识。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也是客体意识的一个规律性。但它在诸如皇权政治的合法继承、民主政体的选举中,无疑是不适用的,或者说不是最主要的因素。所适用的政体就是它的前提条件。
客体意识的真相、事实、特点、规律等,也可用有效性来明显检验。
四,主体因素和对主体意识的要求
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的主体因素或主体意识只能有认知能力和适当的思想观念,而不能有意志力、性格因素之类,否则就不能保证对特点、性质、规律性或者真相、事实等的准确认识。
适当的思想观念指讲求真相、事实的求真务实的思想或观念和讲求规律性或确定性的规特思想或观念。
认知能力可能有、从理性的角度讲应当有的性质,也是对主体意识的要求是:客观性和价值中立。
客观性即将个人、组织、社会或国家的意识当作物质那样的东西进行认识或研究,即要避免认识主体或研究者的意志因素或情感因素对研究对象和结论的影响。
问卷调查之类的方法,其客观性不足,就是说不能避免认识主体或研究者的意志因素或情感因素对研究对象的影响。
价值中立是不持或左或右的价值立场,不持政治上的意识形态,但可持人道主义。人的意识与心理不同,具有文化属性,即具有价值立场和意识形态。价值立场或意识形态可能构成其真相或规律性的外部条件。如果在认识时不保持价值中立,而是持或褒或贬的立场,就不能分清认识对象的外部条件与主体意识,就不能认识真相或真正的规律性或确定性。
五,要获得客观的真相或规律、确定性,就必须运用以下的方法论:
1,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的思想观念方式是建立或明确求真务实的思想或观念(包括态度)和规特思想或观念。
2,规定性的概念或范畴、程度上和本质上的区分标准、量度标准和规定、原则、规则、制度等。比如对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类型的划分,比如对贫富差距的界定。在“认识”中,规定性的方法可用于实证。
这些理论性、类似技术规制性的内容应当是清晰、确定的,然而现实中的此类内容大都还有争议。
3,观察、实验、调查统计等实证性的方法。实验是在严格控制了外部条件的前提下对意识对象的观察,从而认识或检验真相或者规律性等。对意识对象(个人心理除外)的认识或把握,现有的实验方法的效果并不好,这是因为对意识对象的外部条件还不能做到足够的认清或控制。
4,提出假说或假定求证的方式。
5,创新思维。即改变思维习惯的方式,改变固有观念或思维的方法。
与主体对物质的认识相同,第1、2、4、5项也应是为实证性方法服务的,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的方法论最基础和最核心的应为实证性方法论。只有实证性方法论,特别是实验,才能认识事物的真相和规律或确定性。
六,检验或评价
1,检验的主体:认识者自己,或是第三方。第三方代表客观公正的立场。
2,检验或评价的对象是真相或规律性、确定性,有关的理论、观念、说法、概念或范畴。但概念或范畴一般只能评价。评价的对象还有方法论和主体因素。
由于对客体意识的认识或把握多数不能用实验的方法,所以,对主体意识是否符合客观性和价值中立的要求,除事实检验外,就只能由第三方进行公正评价了。
3,检验的方式是实证性方法与规定性的程度上和本质上的区分标准、量度标准等,特别是确定好了外部条件等的实验,是检验最可靠的方式,事实或实践次之。评价是靠议论的方式或理论来回答问题,是对对象的逻辑性、解释性、意义,方法论是否规范、主体因素是否客观进行评论。
4,寻找原因:如果检验的结果不正确,就要从实证性方法和规定性方法是否规范,主体意识是否客观,真相或规律性、确定性,有关的理论、观念、说法、概念或范畴本身是否正确三方面寻找原因。
5,检验或评价的标准
应以功利性标准为标准,即以事实和数据为标准。
6,在检验或评价时应注意:由于此种认识的对象具有半客体性,认识得到的真相或规律要弱于物质和客体心理的,因此在检验或评价时有如何对待特例或反例的问题。将不符的例证作为特例有两个标准:一是能明确不符例证出现的领域、范围、时机或条件等(这也是反向的外部条件或客观条件等);二是在不满足第一项标准的情况下,不符例证出现的概率不足以推翻多数例证所证明的规律、事实、性质等。
七,相信
1,相信的界定:在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中,只有相信。相信是认识前对方法论、经过检验后对结论或结果的信任。
2,相信的对象:真相或真实的性质,规律性或确定性的特点、性质、规律,相关的理论、观念、说法等,方法论。
3,相信的主体:自己,第三方。第三方代表客观公正的立场。
4,相信的理由
A,检验的结论,即真相、规律、理论、观念或说法的可验证性。人们之所以相信认识得出的真相或规律等,是因为它经得起实证的检验,或者是因为有其它事实证据的佐证。
B,真相、规律、理论、观念或说法的解释性和逻辑性。
5,相信的方式
与方法论和相信的理由相对应,对这种认识的相信的方式也应是实证主义的理性方式,即实证理性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