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一段重庆酒吧老板为阻止男子调戏邻桌女孩,怒掀桌子的视频在网上刷屏。
事件始末大体如下:闹事男子与朋友喝酒,调戏两个邻桌女孩,女孩未理会,遭男子辱骂。老板娘劝阻未果,男子变本加厉,继续辱骂并将打火机砸向女孩。老板出面劝阻,男子不听又辱骂老板。老板气愤,扔杯、掀翻酒桌。男子起身打了老板,老板随即还手,之后二人被众人拉开……
唐山打人事件余波未平,扫黑除恶仍需警钟长鸣。
本文不从道德上评判,仅从法律角度探讨。法盲君希望自己的拙劣文笔能起到些许普法之功效,也能护一护这世间的正义清风~
问题一:事不关己,酒吧老板应该出面劝阻吗?
——应该,而且有义务。
作为经营管理者,酒吧老板对店内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事件中女孩在店内遇到危险,老板有义务进行保护,若女孩受到伤害,酒吧老板应承担相应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二:闹事男子行为如何定性?
——调戏妇女,酒后闹事,属于寻衅滋事,应受到治安处罚。
这里法盲君要强调一个问题:“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简而言之,违法是”做错了事“,犯罪是”情节严重,必须受到刑罚“。一般轻微违法的行为,无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足以惩戒,这样也有利于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起事件与唐山打人情况不同,虽然同样对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影响,但本次事件过程中闹事男子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情节比较轻微,没到刑事处罚的地步,但理所应当应接受相应的治安行政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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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问题三:调戏妇女,情节严重,犯什么罪?
——视情节而定,可能犯猥亵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我国没有调戏妇女罪,追逐拦截、言语调戏可以定寻衅滋事罪,动手动脚、暴力威胁可以定强制猥亵妇女罪。当然,更恶劣的,还有强奸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问题四:酒吧老板是否可以定性为正当防卫?
——恐怕不能。
法盲君和大家一样,在情理上愿意认为老板是正当防卫,毕竟是仗义出手、保护女性,并且还是后还手的。不过从法理上讲,其还击行为应该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原因有二:
1.老板掀翻桌子,具有类似防卫挑拨的先行行为;
2.男子打了一巴掌,随即退后,没有继续动手“穷追猛打”,老板并非退无可退。
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老板行为不应定性为正当防卫。
-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事件情节轻微,不涉及刑事案件,现实中通常会达成和解。不论纠纷如何解决,法盲君始终坚信:加强法治,匡扶正义,才有乾坤朗朗;恶被打击,善被弘扬,才有诗和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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