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特别是较年长劳动者,有一条特别管用的条款,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要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连续在同一企业工作满10年,还有一个是签订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劳动合同。看得出,这两个条件能够有效约束用人单位,增加其在劳动者不再年富力强时,借故不再续约的违约成本,对于较为;年长的劳动者保护尤其重要。
试想一下,如果你在三十岁上下精力最旺盛,能力提升最快的年纪开始,为一家公司连续奉献了十年,那个时候你可能四十上下,职务和薪酬提升到了相对较高的水平。这个时候,企业出于用工成本(企业准备低成本用年轻人)和劳动关系成本考虑,准备不与你续签,或者续签固定期限合同,或者降薪降职与你续签,那你肯定会非常被动,毕竟四十上下年纪找工作不易,找高薪工作更不易,而且可能你已经按照当前薪酬水平规划了今后的支出。
遇到这种情况,一方面千万不要被企业忽悠,自己提出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续六年,到了四十五六年纪,肯定更加被动,还是要和企业友好协商。另一方面,在合同到期前,要适当找找下家,手有备胎,心里不慌,即使企业提出不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然后拿着赔偿金跳槽到下家,或者在企业不续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赔偿。
还有一条很重要,《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情况,首要还是保留好充足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发薪记录、社保记录、工作痕迹等等,如有必要等到满一年以后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双倍报酬赔偿。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