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综合考查债权转让和共同物保, 难度较大, 错误率较高。
首先, 同一债务有两个第三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未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 因此, 对外关系上, 丙和丁系连带共同抵押。 债权 人可以任意选择如何实现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权)。其次,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是指无论是担保物的分割还是主债权的分割, 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效力。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 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 甲将其中 200 万元债权转让给戊, 并通知了乙, 则戊可以在 200 万元债权的份额内对丙、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且如何选择完全由债权人戊决定。 因此, A、 B 均项错在了后段。 C 项 中的 “必须先” 和 D 项中的 “只能” 亦违反了连 带共同抵押的外部关系原理。 故 A、 B、 C、 D 项 表述均错误, 当选。
综上所述,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