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0日,刘某和前夫张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超生小孩张小某由刘某抚养。
2007年10月,刘某经人介绍与杨某认识,三天后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三个月后刘某、杨某与杨某的母亲分家,但仍然住在1栋房屋内。
2008年6月20日,刘某和杨某结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没有共同子女,在家庭生活当中,出现了正常现象,婆媳关系也越来越僵。
2014年5月,刘某携子离开杨某,到外市租住房屋居住,还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在诉讼中,经过法院调解,杨某出具书面保证:
1.从今日起一周之内把孩子的户口弄好;
2.不让老妈骂他们两娘子;
3.以后两个人之间脾气要改;
4.找到钱给刘某用;
5.以后回娘家也不骂刘某。
如果做不到以上几点,刘某可以拿保证书起诉离婚。
刘某看到杨某,给的保证书,于是心软了下来,撤回了离婚诉讼,可环境不长刘某撤诉后,和杨某共同生活了一个月,杨某并没有按照保证书履行承诺,小孩的户口也没有解决,还是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刘某和杨某的母亲相遇,仍然隔三差五的辱骂刘某。
刘某一气之下再次携子离开杨某出租房屋,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称以后坚决不与杨某往来。
刘某起诉离婚,诉讼中表示所有的财产自己一分钱都不要,全部都归杨某所有,小孩子自己抚养,不要杨某承担任何的费用,
杨某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自己跟刘某还是有感情,如果刘某坚持要起诉离婚的话,如果刘某补偿7年来抚养小孩的费用7万元就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或者孩子由杨某抚养,也不需要任何补偿。
法院审理后查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结婚后,刘某与前夫张某生的小孩张小某,系超生小孩上不了户口,仅有医保记载了张小某的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是自由的,婚后感情尚好,但近年来因为生活琐事及小孩户口婆媳关系等问题,双方时常发生争吵。
2014年,刘某携子离开杨某,起诉要离婚,杨某书面保证承诺后,刘某2014年6月1日撤回起诉,但是杨某并未履行承诺,刘某再次携子离开杨某另行居住,不再与被告往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杨某声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只要刘某补偿抚养小孩7年费用7万元,便同意离婚,因此原告预告的感情已然归结为7万元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杨某主张刘某7万元经济补偿,与法无据,不予支持。
杨某和张小某无血缘关系,刘某表示不要杨某承担抚养费用,应予支持,于是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