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郡和户口
都郡
畿内为都,都有尹,都下设镇。
雍国早期(至绍圣七年初,西元1092年)共有一畿十二郡。分别隶属于王室和公卿。全国绍圣七年初有户六千二百二十六户,口两万九千五百二十。(“口”专指成年男女)
王畿,直接隶属于王室管辖,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东雍城、东雍港以及官营农场。
东雍都,王畿。都令上卿。最初的东雍由雍王直辖,第一位东雍尹是徐定国,此后东雍尹多由王室或者外戚担任。东至王化诸部界四十二里,南至阴平郡界四十四里,西至西平郡界五十二里,北至滨海五里。东北至山区王化诸部界六十七里,东南至王化诸部界八十七里,西南至西山郡界六十里,西北至海滨五里。有户四千六十四,口一万九千九十一。有六镇,四十八村。东镇、溪镇、李家镇、西镇、前湾镇,后湾镇,芜村,福恩村(官营农场),小程村,二里铺村,马诃子村,千牛村(官营农场),深村,莫村,恩村,兰村,祁村,林口村(官营农场)等。
畿外为郡,郡有守,郡下设邑。
西平郡,上郡,郡守上卿。开郡郡守是卫家族长卫濮(雍王正妃生父)。自界首东至王城六十里。东至王畿界二十里,南至西山郡界二十里,西至蛮酋聚落六十里,北至滨海五里。东北至滨海七里,东南至阴平郡界四十八里,西南至蛮酋聚落四十二里,西北至西河郡界二十里。有户一百九十一,口一千二百三十一(100户北方户900人+卫家180人+90人府军及其家属360)。有一邑四村,卫家邑,长萍村、贺武村、大栏村、潮东村。
西河郡,下郡,郡守下卿。开郡郡守是卫家三房远支卫成栋。自界首东至王城七十六里。东至滨海四里,南至蛮酋聚落五十一里,西至蛮酋聚落三十四里,北至滨海六里。东北至滨海五里,东南至西平郡界二十四里,西南至蛮酋聚落四十里,西北至西海郡界三十里。有户一百五十一,口六百二十(100户500人+卫家120人+府军50人及其家属200)。有一邑四村,普新邑,新芜村,广功村,平城村,临河村。
西海郡,下郡,郡守下卿。开郡郡守是卫家长房近支卫粟。自界首东南至王城九十二里。东至海滨十六里,南至蛮酋聚落四十二里,西至海滨十二里,北至海滨三里。东北至海滨二里,东南至西河郡四十里,西南至蛮酋聚落三十里,西北至海滨三里。有户一百五十一,口六百一十八(100户500人+卫家120人+府军50人及其家属200)。有一邑四村,和兴邑,临港村,镇南村,渠北村,报恩村。
西山郡,下郡。郡守下卿。开郡郡守是卫家二房嫡支卫桦。自界首东北至王城六十八里。东至阴平郡界二十七里,南至蛮酋聚落十六里,西至蛮酋聚落四十四里,北至西平郡界二十里。东北至王畿界二十二里,东南至镇南郡界五十三里,西南至蛮酋聚落三十里,西北至西平郡界十八里。有户一百五十一,口六百四(100户500人+卫家120人+府军50人及其家属200)。有一邑四村,建武邑,安坪村,孝义村,南渠村,小乔村。
阴平郡,上郡。郡守上卿。开郡郡守是吕家族长吕怀梁(雍王侧妃吕氏族叔)。自界首西北至王城四十里。东至蛮酋聚落六十里,南至镇南郡界二十里,西至西山郡界三十六里,北至王畿界二十里。东北至王化诸部二十五里,东南至蛮酋聚落二十六里,西南至镇南郡界二十六里,西北至西山郡四十二里。有户二百六,口一千三百四十八(100户北方户900人+吕家240人+府军105人及其家属420)。有一邑四村,吕家邑,双河村,翔萍村,东沟村,西沟村。
镇南郡,上郡,郡守上卿。开郡郡守是徐家族长廷尉令徐定国(吕相长子吕渊)。自界首北至王城八十二里。东至蛮酋聚落三十六里,南至界河二十五里,西至蛮酋聚落二十四里,北至阴平郡界二十里。东北至阴平郡界十五里,东南至界河二十七里,西南至界碑三十里,西北至西山郡四十里。有户三百六,口一千四百二十八(100户北方户900人+100户500人+徐家20人+府军105人及其家属420)。有一邑八村。定南邑。晋侯村,兰芋村,桓真村,新恩村,新深村,新莫村,连山村,通河村。
淮阴郡,中郡,郡守中卿。开郡郡守是六世卿之一黄中则(吕党分子)。自界首西南至王城七十二里。东至蛮酋聚落十二里,南至海滨四里,西至海滨十八里,北至鲁阳郡界二十里。
东北至鲁阳郡界二十三里,东南至海滨六里。西南至海滨十二里,西北至海滨二十二里。有户有户一百五十一,口七百(150户750人+黄家50人+府军50人及其家属200)。有一邑四村。齐河邑,浣米村,安丰村,壶村,兆平村。
鲁阳郡,中郡,郡守中卿。开郡郡守是六世卿之一贾安庭(同情吕相分子)。自界首西南至王城九十七里。东至蛮酋聚落十四里,南至齐阴郡十五里,西至海滨三里,北至蛮酋聚落十里。东北至蛮酋聚落十二里,东南至蛮酋聚落二十四里,西南至齐阴郡十六里,西北至蛮酋聚落十二里。有户有户一百五十一,口六百九十六(150户北方户750人+贾家50人+府军50人及其家属200)。有一邑四村。鲁河邑,新孝村,河口村,卫山村。
同兴郡,中郡,郡守中卿。开郡郡守是六世卿之一肖伯信(吕党分子)。自界首西南至王城一百八十里。东至楚安郡界十六里,南至蛮酋聚落二十里,西至蛮酋聚落三十里,北至滨海三里。东北至滨海四里,东南至楚安郡界十七里,西南至蛮酋部落三十四里,西北至滨海四里。有户有户一百五十一,口七百九十六(100户北方户700人+肖家100人+府军50人及其家属200)。有一邑四村。肖家邑,新兰村,都平村,铺口村。
青城郡,中郡,郡守中卿,开郡郡守是六世卿之一陆定洛(同情吕相分子)。自界首西南至王城一百九十二里。东至韩平郡界二十六里,南至蛮酋聚落三十里,西至燕兴郡界二十里,北至滨海四里。东北至滨海五里,东南至蛮酋聚落二十七里,西南至蛮酋聚落三十四里,西北至滨海五里。有户有户一百五十一,口七百九十八(100户北方户700人+陈家100人+府军50人及其家属200)。有一邑四村。陆家邑,上陈村,下陈村,大李埠村,小李埠村。
东海郡,中郡,郡守中卿。开郡郡守是六世卿之一蔡永辉(同情吕相分子)。自界首西南至王城二百八里。东至中山郡界十七里,南至蛮酋聚落二十八里,西至韩平郡二十四里,北至滨海五里。东北至滨海七里,东南至中山郡界三十二里,西南至楚安郡界三十里,西北至滨海九里。有户有户一百五十一,口七百九十三(100户北方户700人+蔡家100人+府军50人及其家属200)。有一邑四村。丰衢邑,上林村,河阴村,武村,兴福村。
抚远郡,中郡,郡守中卿。开郡郡守是六世卿之一俞正鸣(同情吕相分子)。自界首西南至王城二百二十八里。东至蛮酋聚落十二里,南至蛮酋聚落四十里,西至韩平郡二十一里,北至滨海四里。东北至滨海四里,东南至蛮酋聚落三十六里。西南至韩平郡界三十五里,西北至海滨五里。有户有户一百五十一,口七百九十七(100户北方户700人+俞家100人+府军50人及其家属200)。有一邑四村。福清邑。清水村,双泉村,山阳村,新祁村。
雍僖王晚期,最早的十二郡中的村镇,大部分都升格了。大镇升为县,大村升为乡。王畿六镇则全部升为了县,外郡的镇也有升格为县的,还有就是一些村因为人口增多,升为乡,并且析出一到两个新村。
户口
绍圣十年(西元1094年),始颁《民令疏议》,其后历代修撰,增删,成为雍国司法判决的基石。
户别有两种,以官爵论,户主任下卿职或有左更爵以上,称为官户,大夫爵以上左更爵以下,为僚户,其余的称为民户;以族类论,汉人,或通过官府考核的夷人,称为汉户,为通过汉文考试的夷人,称为蕃户。
《典制令》中明言:官民之分,以定权属高下;汉蕃之分,以划兵戈劳役。
《民令疏议·典制令》提到官民之别:“首曰养兵,次曰蓄甲,三曰礼制。”
官户、僚户可以拥有私兵,民户不可。私兵的数量严格受等级限制。所谓“养兵有制,次第而削,至民户而禁。公侯百人,下二等五十人,再下二等二十人,左更与右更二等十人,五大夫四人,公乘下三人,官大夫下二人。违例轻论不臣,重论谋逆。”——《典制令》
铠甲作为稀缺物资也被限制了。铠甲优先供给虎贲卫(宫卫队),其次是府军军官,皮甲等装备府军士官和士兵。
“蓄甲之数,烈王时,尤包括皮甲、纸甲,文王始许民户蓄有纸甲,康王三年,皮甲亦许民有。唯铁甲乃军国器,禁令尤严。”——《百甲图志·说甲二》
《民令疏议·典制令》第五条,“公侯蓄甲五十,下二等蓄甲二十,再下二等蓄甲十,左更与右更二等蓄甲五,僚户蓄甲三。民户禁蓄甲。违例轻论罪死,重论不臣。”
所谓的礼制,大致包括府第的占地规模,府第的建造要求,所乘车马的数量和外观等等规制,小到家中可以养多少马,分别是什么颜色,建几个厕所、沤肥池、烧肥屋,甚至水井,大到建几个哨塔,大门的材质、高度与宽度、府第占地总面积、建筑材料都有详细的等级区别,《民令疏议·典制令》中第六条有详述。大致上,公侯可以有石制建筑,卿以上要有两个到十二个哨塔,僚户只能造一个哨塔。公卿府邸的水井数量通常比哨塔数量少。卿以上必须建内宅院等等。凡是违例的,轻论罪笞或徒,中论罪徙或死,重论不臣或谋逆。
《民令疏议·典制令》中对于汉蕃之分,比较模糊。“有汉人、或通汉晓文之蕃人经有司勘合,即为汉户,按律应征缴纳。非汉则蕃,按律纳贡。助剿、献俘可抵其贡。”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明确地说明。这和《民令疏议》中其他条目的翔实细致相比,显得颇为吊诡。经查司寇府在司士府的档案,我们可以从一些判例的对比来发现汉蕃户之分的深层含义。
判例壹
司寇府卷宗十二,烈王九年三月至烈王九年八月。七月,有司复审东雍都刑案。告民高在亭、裘富开等十三人卖良为奴二十人。查二十人皆为汉人,高、裘论罪死,余者罚金千贯,徒九年。为奴者各补五十贯,送归。卿批:复查人众,两人为蕃人,虽通汉文,有司无籍。罚金改为九百贯,送归十八人,余者从判。(司寇)府批:准徒刑。准死刑,判斩。监批:十七日收押。二十二日行斩。
判例贰
司寇府卷宗十九,烈王十二年九月至烈王十三年二月。正月,有司复审阴平郡刑案。告民蒋和忠、范增寿等九人卖良为奴十人。查十皆为蕃人,蒋、范论罪徒一年,罚金百贯,余者罚金五百贯,笞十。卿批:复查人众,一人虽为蕃人,但通汉文,西平郡有汉籍。蒋、范改论罪死,余者罚金改为五百五十贯,徒三年。送归一人,补五十贯,余者从判。有司记错一次。(司寇)府批:准徒刑。准死刑,判绞。监批:次月初六日收押。十二日行绞。
判例叁
司寇府卷宗三十六,文王七年九月至文王八年二月。十月,有司复审步军案。陈启武禀蒋谋信晋蕃人阿合答大夫爵、贪墨军需,值两千贯。查蒋某晋蕃人爵事不实,阿合答晋爵前在镇南郡有籍,罚陈启武俸三月。贪墨军需事证据俱全,论罪徒六年,罚金两千贯。(司寇)府批:准徒刑。(司士)府批:蒋某五大夫爵,夺爵,没收采邑。准赎徒刑。共三千贯。监批:次月初六日收押。腊月二十日赎款、罚金足缴,释归。
判例肆
司寇府卷宗三十七,文王八年三月至文王八年八月。六月,有司复审步军案。陈启武禀刘克戎晋蕃人毕力业大夫爵、收蕃部贿赂,值三千贯。查刘某晋蕃人爵事属实,证据俱全,论罪死,收蕃部贿赂属实,值三千六百贯,论罪死。(司寇)府批:准死刑。两罪并罚,论罪不臣。判斩。(司士)府批:刘某左更爵,夺爵。不得赎死。毕某大夫爵,降至原爵簪,没收所增采邑。监批:十六日收押。次月初七日行斩。
上述判例,不仅仅出现在档案馆的卷宗中,同样出现在作为有司判案重要参考的判例集中。这说明雍国立国早期,对蕃户的歧视是明显存在的,人身权和政治权都受到压制。而至今《民令疏议》也不曾详细规定过汉蕃户的权利、责任。这让人不能不怀疑,这种歧视性政策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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