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某公司以连续旷工十五天为由,单方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2020年3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张某拿出了自己手写的请假条以及另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证明,用以证明这期间属于事假而非旷工。用人单位出具了经合法程序产生并经张某签收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各级员工的请假审批程序,如“三天以上事假申请程序:应当填写单位统一制定的事假申请表,并经总裁和人事部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勤”。同时,公司还规定了“连续旷工十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合法程序产生并经员工签收,是合法有效的。张某提供的请假条并没有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合法,应视为旷工。
2.用人单位在有合法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用人单位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