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博士说法的第141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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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近日幼儿耳朵被剪掉的案件。不保证不跑题。涉及观点部分,仅代表个人观点,错误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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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报道,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4岁幼童翟宝在幼儿园,被同学使用手工课剪刀剪断了耳廓。受害人状告幼儿园,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方便分析,先回顾一下基本案情。了解案情的读者可直接跳过。
4岁的翟宝就读于房山某幼儿园。2021年8月,在幼儿园上手工课上,被同学李宝用手工剪刀剪断右耳耳廓。
翟宝父母与幼儿园协商未果,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认为幼儿园负有监管和照顾义务;幼儿园管理不到位,导致翟宝受伤。
学校虽已给付治疗费,但因后续还需要手术和整形,且对翟宝造成精神伤害。父母要求幼儿园支付损失共计3.1万元及后续治疗费。
幼儿园辩称:伤害由在园学生造成;事发突然,来不及阻止。
案涉行为已超正常行为范畴,超出幼儿园监管能力。自身仅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事发时,手工课教师正在低头剪纸,未注意到班级异常情况。
小李宝所持剪刀为金属刀刃式样,剪刀是幼儿园老师要求家长提交的。
幼儿园对剪刀的要求为:圆口,刀片能剪动纸,其他不要求。
法院认为:幼儿园组织四岁左右的幼儿做手工剪纸时,应对工具进行严格把关。
现幼儿使用锋利的金属刀片式样的剪刀做手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
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做手工作业时,应尽到较一般大龄儿童和普通学科类课程更多的注意义务,加强课堂巡查,时刻防范危险发生。
消息出来后,很多网友认为,这起案件判由幼儿园承担全责,剪人耳朵的李宝家长没有承担责任,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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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起案件的报道,孙博士总感觉,判决哪里不对劲。
对这起案件,有律师认为,判决幼儿园承担全责不对。也有律师评论,依据法律规定,幼儿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孙博士认为,包括审理该起案件的法院在内,存在对民法典1199条规定的误解。
根据报道,我们知道,幼儿园在受害人起诉前,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受害人的父母,还要追偿其他赔偿。
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对还没有发生的后续整容费用,未予支持。
让我们看民法典1199条的具体规定: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依该条规定可知,只有在幼儿园无法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要承担责任。
更重要的是,该条并没有规定,幼儿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只是说,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
即,这一条没有排除直接加害人——李宝责任的承担,也不可能排除。
所以,如果仅凭这一条规定,判决幼儿园承担全责,普通老白姓自然感觉不公平。
百姓为什么感觉不公平?因为幼儿园不是真正的加害人。
让幼儿园承担全责,意味着,真正加害人的侵权责任没有被追究。
本案中,受害幼儿的耳朵是被李宝剪掉。加害人是李宝。
民法典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该条规定,李宝剪掉翟宝耳朵的行为,应当由李宝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更好地说明,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全责是错误的,我们来看民法典监护人责任的具体条款:
民法第1188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李宝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1188条上述规定可知,李宝如果自己有财产,应当先用他本人的财产赔付。
李宝财产不足以赔付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此其一。
其二,该条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这里还有一个可能有争议的问题,就是幼儿园是不是监护人?
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本案中,加害人李宝的父母应当还在,所以,李宝的父母才是他的监护人。
那幼儿园是否是,民法典1189条规定的,委托监护中的受托人?
对此,可能存在争议。
让我们具体看看民法典1189条的规定【委托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从这一条的行文表述来看,幼儿园也绝非幼儿的监护人。而最多只是监护人的受托人。
由该条可知,即使认为,幼儿园受托监护幼儿,幼儿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仍然是监护人——幼儿的父母,即李宝的父母。
只有在受托人——幼儿园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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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法典1188、1189、1199条的规定可知:
即使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的赔偿主体,也应当首先是幼儿及其监护人——加害人李宝的父母。
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取决于它能否证明已经尽责。
正如幼儿园在抗辩中所称,加害幼儿的行为根本来不及阻止。
不可否认的是,对于一些品行暴劣的孩子,幼儿园一定是防不胜防。
下面再看下,在有加害人的情况下,若仍要求幼儿园、学校承担全责,会带来什么样的不良社会后果。
孙博士很早就听人说,一些小学、初中不允许学生课间走出教室活动,甚至课间上厕所,也需要向老师请假才可。
当时听了,觉得匪夷所思。后来才了解到,这是因为学校害怕学生们打闹,造成伤害,要被追究赔偿责任。
所以,北京房山这起案件,判决幼儿园承担全责,以后,各幼儿园为了生存,为了免于追究法律责任,一定会:
大大减少可能带来风险的活动;要么,增加看管幼儿的教师;这样,家长将承担更大的成本。
另外,这起案件的判决,还让李宝的家长,逍遥法外。
孙博士担心,这会不会导致部分家长,鼓励孩子欺负别人,剪同学的耳朵?
最后总结一下:
依民法典规定,幼儿侵害他人,他自己有财产的,首先由自己的财产赔付。不足赔付的,由监护人承担。
幼儿园和学校,不是监护人。即使构成受托监护,幼儿园也只在无法证明已尽监管职责下,才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全责。
本案判由幼儿园承担全责,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幼儿园的健康运作和幼儿的学习成长环境。
看完文章,有什么想法,要不,关注了,聊几句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