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邻居卞某一本是退休同事,两家人因为工作关系、邻居关系走得很近,经常在一起喝酒唠嗑。
2021年3月,杨某和卞某一、卞某一老婆金某,卞某11岁的女儿卞某二又在家门口的小饭店吃饭喝酒。哪知这回双方喝大后发生了争执,金某丈夫卞某一报警称,杨某酒后殴打他的老婆金某。奉贤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发现,事发地点无道路监控,且由于事发时间已至凌晨,现场除冲突双方,仅卞某一、女儿卞某二目击斗殴。
民警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询问,金某一口咬定杨某对其进行了殴打,杨某却自始否认存在殴打的违法事实。
对于是否目击杨某殴打金某,丈夫卞某一却前后回答前后不一致,在询问过程中先称当时出门解手未目击杨某殴打金某;然而在笔录中又称杨某拉拽金某致其摔倒。经派出所民警检测,金某、杨某、卞某一血液酒精含量均超标,处于醉酒状态。
经伤情鉴定,金某伤势构成轻微伤。据此,该派出所认定杨某存在酒后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决定对其行政拘留5天。杨某对此不服,向派出所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那么对于这起案件,复议机关会如何处理呢?
(一)存在证明力瑕疵的证据不宜作为定案主要依据。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因事发地点为监控盲区,缺乏视频资料等直接证据,且申请人在供述中自始否认存在违法事实,故此类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定案高度依赖于证人证言及其他辅助性证据。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须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中违法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着重审查判断定案证据的证明力。
然而由于,本案事发时除冲突双方外,仅被殴打一方的丈夫、女儿卞某一、卞某二在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其与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本案两证人均系金某近亲属,对其证言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时,须将其与金某的身份关系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内。而且卞某一在接受询问时处于醉酒状态、其所作证言又与做询问笔录时存在矛盾,卞某二未满12周岁,故本案中两证人所作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在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应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二)只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违法行为,才能依法认定违法事实。
复议机关认为,对于治安案件的事实证明标准,应当高于民事案件所采用的“高度盖然性”原则,而更接近于刑事案件所采用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即,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只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违法行为,才能依法认定违法事实。
据此,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该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小芝评述:本案中,办案机关因为证据存在证明力瑕疵而被复议机关予以撤销,这充分说明了办理治安案件的严苛性。
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存在着巨大的地位不对等;且一旦相对人被认定违法事实后,可能面临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惩罚措施,故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应严格把握违法事实的证明标准,只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才能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欢迎关注我以及我的系列法律评论,每天为您分享最新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