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滞纳金到底能不能超过本金?税务局起诉企业要求收取,法院这样判了!
01
滞纳金超本金被拒
法院驳回税务局诉求
最近小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一个案例:

一、一审案情如下:
2024年10月18日,五中院裁定受理了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对某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重庆某某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某某税务局向某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对某某税务局申报的本金611235.99元、利息611235.99元、违约金罚息1100元予以确认,对申报的滞纳金中的341209.85元不予确认。某某税务局对管理人的不予确认的341209.85元即滞纳金数额超出税款本金部分有异议,故成诉。
双方的争议焦点:对于超出税款本金部分的滞纳金341209.85元,是否应被认定为合法的破产债权?
二、 双方核心主张与法律依据
1. 原告(某某税务局)主张:
某某税务局认为《行政强制法》施行于2012年1月1日,而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于2015年4月14日,税款滞纳金依据的是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中没有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的规定。
2. 被告(某某公司/管理人)主张:
(1)《行政强制法》规定税务机关加处的滞纳金作为执行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受该法的限制。《税收征管法》规定滞纳金的收取方式,但并未规定滞纳金的上限是多少,两法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2)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8-2-295-007号参考案例,该案例案情形成于《税收征管法》修订之后,与本案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情形一致,审理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对滞纳税款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税款数额。
三、 法院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案中,对于某某税务局申报的债权中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341209.85元,管理人未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某某税务局诉请确认对滞纳金341209.85元享有破产债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税务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税务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税务机关在二审阶段,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02
关于税收滞纳金的5个实务问题
1、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2、纳税人发生补税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情形一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情形二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情形三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是否会被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4、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会被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
5、税收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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