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搬运之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1)苏05民终5125号

有删减~

基本案情

甲系负责某片区快递驾驶员工作,A公司提交的特许经营许可合同虽显示A公司负责该区域快递派送工作,但B公司同时也在负责相应区域快递派送工作。且A公司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原来也相同,经营范围又相同或类似。两家公司内部无论对快递业务做何调整,但甲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从未发生变化。

法院认为

1、A公司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原来相同,两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两公司系关联企业;

2、甲驾驶车辆是A公司车辆,工资由A公司发放,业务调整后,甲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并未发生变化;

3、认定两公司系混同用工,B公司对A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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