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商砼行业的“价格同盟”
重庆市丰都县的商砼市场曾由A公司(原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和B公司(原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垄断经营。2014年初,两家企业为消除“价格战”,在茶楼秘密达成协议:
固定价格:约定C30型号商砼统一售价为480元/立方米,并规定价格浮动不得超过±2%;
划分市场:A公司独占江北区域,B公司控制江南区域,双方通过GPS监控混凝土罐车轨迹,确保不跨区销售;
利润分配:每月统计销量,若一方超额生产,需向另一方支付“份子钱”平衡利润。
为执行协议,双方互派人员驻场监督,实时核查销售合同和定价单据。2019年,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行动中发现线索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最终对A公司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5%(约1214万元)的罚。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隐蔽协议难逃法律定性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A公司与B公司构成横向垄断协议,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核心理由:
固定价格形式具有多样性:
约定价格变动幅度(如±2%浮动限制);
采用统一价格计算公式(如“原料成本+固定利润”);
剥夺自主定价权(调价需双方书面同意)。
不仅包括直接定价(如限定最低售价),还涵盖间接控价手段:
协同行为构成垄断协议:
即使未签署书面合同,通过会议纪要、口头约定、互派监督等行为,足以证明双方排除竞争的主观意图。
排除竞争效果显著:
区域性建材市场失去价格调节机制,建筑企业议价权被剥夺。
三、法律分析:穿透表象识别垄断本质
(一)垄断协议认定的三大突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颠覆了企业对垄断协议的认知误区:
误区1:“只有书面协议才构成垄断”
法律定性: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垄断协议包含“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口头约定、默契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例如福建7家混凝土企业通过“商砼协会”会议纪要固定价格,被罚1582万元。
误区2:“未直接定价就不违法”
法律定性:固定价格幅度(如利润水平、折扣率)、约定价格计算公式(如标准成本公式)、限制调价自主权等间接手段,均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行为。
误区3:“未实施则无责任”
法律定性:云南米线垄断案中,企业虽未完全实施价格协议,但因达成联合抵制交易协议(如断供违约中间商),仍被认定违法。
(二)企业合规的3项实操建议
俞强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出风险防范方案:
审查敏感文件:
避免在章程、会议记录中出现“统一价格”“共同调价”“区域保护”等敏感措辞;
隔离信息交换:
竞争对手间的价格、销量、客户数据交换需设置“防火墙”,建议由法律顾问审核沟通流程;
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
定期培训销售团队,重点识别“联合抵制交易”(如联合断供)、“市场分割”(如划分客户)等高风险行为。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垄断协议;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固定价格包括“约定价格变动幅度”“限制自主定价权”等。
四、行业启示:垄断行为的“进化”与监管应对
近年垄断协议呈现隐蔽化趋势,例如:
算法控价:通过统一算法平台实时同步调价(如网约车动态定价);
惩罚机制:福建混凝土案中设置“保证金”“锁机罚则”迫使企业守约;
利润平衡:如本案“份子钱”制度,变相实现市场分割目的。
俞强律师指出:“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不在于形式,而在于是否实质排除竞争”。企业需警惕任何可能统一市场行为的举措,即使其表面属于“合理商业合作”。
风险提示:本文仅作知识分享,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和法律适用综合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垄断纠纷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