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股东借款中的对账单效力)
The validity of statement of account in the loan of shareholder
问: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向大股东累计借了几笔款项,后因公司股东之间不和发生诉讼纠纷,在此期间,公司对大股东的借款对账单进行盖章确认。后大股东要求公司按照借款对账单金额还款,而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在借款对账单上盖章时,盖章人员都是大股东委派人员,而且没有其他人员签字确认,因而否认借款对账单金额的真实性。法院能否确认其真实性?
答:
1、通常情况下,在没有关联的公司之间发生的对账行为以及达成的对账确认协议或对账金额是能够作为欠款金额的真实性的书面依据;
2、在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且大股东控制子公司印章情形下出具的对账单或对账协议等,是存在大股东要求保管印章人员私自盖章的较大可能性的,尤其是在股东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时;
3、因此在关联交易或某些特定交易(如对账等)时,是需要另行审查具体的情形以确定盖章是否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审查公司的盖章审批流程、公司累计借款产生的本息金额等;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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