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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句读》 先验逻辑导言 普遍逻辑划分为分析论与辩证论
“真理是知识和它的对象的一致”,这种对真理的解释是从亚里士多德那里来的,亚里士多德就通过他的著名的“蜡块说”表明,感官能够正确地接受对象的形式,而且“心灵与可思维的对象的关系,必定如感官与可感觉的东西的关系一样”,因而“思辨的知识和它的对象是一样的”。
一个知识顶多只能和它的那个对象一致,而和其他别的许多对象却不一致,不能随便套用到其他对象身上。所以知识和它的对象一致不可能是一普遍的标准。而只有撇开知识和对象的关系,也就是撇开知识对象的区别而单就知识本身而言,才谈得上有普遍的标准。
对于包含形式和质料两方面在内不可分割的真理来说,要找到一个“普遍性的”标准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要求,因为普遍性只能从形式上说,而不能对五花八门的质料或内容作这种要求。由此可见,古往今来一切理性主义哲学家所谓的普遍标准,其实都只是形式逻辑的标准,并不涉及有关对象的真理,而只涉及知识本身的形式;但所有这些人都自以为提供了一种客观真理的充分标准,并且一开始就是冲着客观真理的标准来设定自己的目标的。
一种逻辑形式上无懈可击的知识,并不能因此就断言它的客观内容上也是真实的,所以康德断定“没有人敢于单凭逻辑就对于对象作出判断,或是以任何方式对此有所主张”。“逻辑”在这里指形式逻辑,形式逻辑不能对于对象作出判断,也不能“以任何方式”,例如以推理的方式,证明的方式,或是“归谬法”的方式,对于对象有所主张。这些方式只能证明观念本身的不自相矛盾,但决不能形成对于对象的判断,一切想要凭借形式逻辑的不矛盾性就推出客观真理来的企图都将导致诡辩,因而导致形式逻辑上的“辩证论”。
先验逻辑不能成为工具论不是因为它不关心对象的知识,而是很关心这种知识,只不过它单独做不到这一而必须和后天的经验直观杂多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客观知识。而形式逻辑不能成为客观知识的工具论,却是因为它根本不关心对象的情况,只关心它自己的无矛盾。
如果我们把辩证法提升到对辩证幻相的批判,即把它看作一种清除辩证谬误的“清泻剂”,一剂“以毒攻毒”的良药,那么我们不妨把它列入逻辑里面与正面的“分析论”并列,使它成为一种批判理论,以保证逻辑的机体健康地运作。所以辩证法在康德这里就有了两种含义,一种是从历史上形成的贬义,即诡辩的意思,一种是康德的批判哲学的含义,即对这种诡辩进行辨析和清除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