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六: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公司设立时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成立后,如发现其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价额,除该股东有责任补足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还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了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又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如果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4、公司成立后,如在增资过程中出现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相关董事、高管可能承担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却想要转让股权的,如果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也就是说,不属于善意),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履行了的,可以想该股东追偿。
6、名义股东与冒名股东有着实质的不同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符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7、抽逃出资的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成立后的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被定义为抽逃出资:一、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二、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三、利用关联关系将出资转出。另在审批实践中,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还有:一、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致使债权人在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财产前无法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二、公司不符合分配利润的法定条件而直接向股东支付“股利”,尤其是固定收益;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实际上类似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8、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有权依法限制其股东权利乃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9、股东承担以上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