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林悟道《韩非子-定法》 第四章 帝术
红林悟道《韩非子-定法》上一章韩非子为我们解释了公孙鞅(商鞅)的法制,主要说明了三个问题,一是国家律法的出处,国家颁布,解决了权威性与强制性;二是律法的作用就是约束与规范社会行为;三是律法的核心就是奖赏,按人性原始特质设定,解决了律法的内在原力。最后韩非子告诉君主,法是臣子应该遵循的。
从韩非子的论述我们明白了法是用来约束与规范臣子的,是臣子的行为准则。而术是用来约束与规范君主的,是君主的行为准则。这样一来,依法治国就有了一整套全面而详细的理论体系,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与基础。
韩非子说“法者,臣之所师也”意思是律法是臣子的老师,或者说律法是臣子的行为师范。我们常说为人师表,是指在道德和行为方面成为人们学习的榜样和典范。韩非子将律法定性为臣子的老师,现在看来是多么的正确与远见,实事证明,许多臣子就是因为丢掉了这个老师与师范,才犯法乱纪,腐败堕落。
韩非子为什么没有正面而肯定地回答第一个问题,因为有术无法,君主管不了臣子,从君主的角度看,治国先治吏,没有法就治不了吏,更不要谈治国了。从臣子的角度看,治国君先行,君主作为一国之君,是臣民的表率,君主昏庸,臣子再贤,国家也治理不好。所以说君术臣法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一个整体,不能分而论之,更不能择其一而用之。
术与法的作用与地位,韩非子最后总结道“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意思是:君主没有术,就会在上面受蒙蔽;臣下没有法,就会在下面闹乱子;所以术和法缺一不可,都是称王天下必须具备的东西。
韩非子的意思很明确术与法缺一不可,君主想要称王于天下,两者必须具备。君主无术的后果是受蒙蔽,君主治国依靠的是一整套行政体系,并不是单凭个人能力。君主无术,用人不善,是非不分,职责不清,奖罚不明,自然那些奸邪之人就会趁机当官影响君主,更不要说如何责实、赏罚、考核之类的政事了,朝廷层面就会危机四伏。臣子无法,徇私枉法,结党营私,贪污腐化,社会层面就会混乱。
社会是一个整体,君主治国治理的是整个社会,不是治理社会的局部。君主是一国之君,不是局部或部分人的君主,所以整体治国就要有整体的方法,术与法就是法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整体观。上管君主下治官吏,将君主与臣民整体纳入到法制的框架内。法家的这种整体法制观,既打破了君权神授的封建思想,也进一步固化了君主与臣民一体的理念,加深了君主利益、臣民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一体化的思想。这种思想为中央集权制政体的形成奠定了文化与思想基础。
为君之道与帝王之术,都是中国传统思想中的至高思维,接近于“道”,是洞悉人性的至高境界。明白了人性,也就明白了民众的需求与梦想,治国就有了方向与方法,术与法就有根源与力量。按现在的说法就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术与法,说到底其实是一种生存之术,对于君主与臣子来说,君主想稳坐君位并传袭后代,而臣子想永享爵禄,家族荣续,这本身就是一种发扬与传承,发扬是为更好的生活,传承是为更加的长久,如何才能做到呢,韩非子给出的答案就是君主为术,臣子守法。历史与现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官员不守法断送了自己的政治生命与自由,君主不为术,断送了国家与自己的生命。没有了生命,一切都无从谈起。
【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成功的君主,既能治理好朝堂,又能管理好社会。成功的企业家,既能管理好管理层,又能管理好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