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海关施行主动披露政策,并不代表海关放松对企业的监管,而是希望企业通过提升自我纠错的能力,加强企业内控管理,让企业有机会以“诚信”换“红利”,实现海关监管与企业合规双赢。
企业要能够熟悉海关相关监管规定,自查适用主动披露的业务问题,准确报告,避免遗漏报告和超范围报告。比如,对于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应该全面自查,彻底披露。根据54 号公告,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不能享受政策红利。
54号公告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政策红利:
A.属于违反海关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B.如下情形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自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发生之日起6个月至一年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交税款占应纳税比例30%以下或人民币100W以下。
C.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可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D.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100W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自查活动开展范围:近三年进出口活动及相关经营活动。
A.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相关:价格、归类、原产地、费用、特殊关系、许可证件等合法性、真实性。
B.加工贸易货物涉及:单耗、串料、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外发加工等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
C.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涉及:技术指标、使用情况、质押情况,年报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