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淆平台型商业模式和组织模式。互联网企业中绝大部分依然是由“初创期的创业热情”和“互联网时代造就的红利”支撑,在组织结构和制度设计上并没有真正的突破。他们的成功更多是“赛道选的好”,而不是“组织管理做得好”。
2、盲目追求“失控”,“做企业”成了“做疯头”
3、以为科层制里分权到极致就是平台型组织。科层制里的M型组织又被称为“集团管控模式”,说白了就是战略管控、财务权和人事权收归总部,再通过一级级的子公司、孙公司下沉下去。
集团管控模式本质上还是一种科层制组织,“推动组织”,动力来自“领导”的。这种组织模式,权力天然放在总部,不可能真正授权下去。正因为没有拥有权力,子公司、孙公司经营者的身份依然是“职业人”,并不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也不能再经营成果后分享巨大的收益。即使有绩效考核基础上的奖惩,幅度也极为有限。责、权、利都不在员工身上,他们不可能成为“自己的CEO”。于是企业只有继续强化管理,又回到了科层制的逻辑。
平台型组织属于“拉动组织”,动力来自“用户”。这种组织模式里,权力天然放在一线,“听得见炮火的人”才能具备指挥权。只是,这类组织需要设计的,是那种确保“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的激励机制。
4、强调“赋能”大于“激励”。“赋能”是“让人有能力干”,“激励”是“让人有意愿干”,因此对员工既要“赋能”更要“激励”。
5、激励机制设计简单粗暴,盲目全员持股。按照资源价值占股,共同投入项目的模式就是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治理中的传统问题,在合伙制里一个都少不了,最典型的就是“吃大锅饭”和“搭便车”。简单点就是占股更小的容易卸责,因为“天塌下来有大个的顶着”。现实中往往是,参与者都会积极争取上合伙的船,而一旦上了船,就开始睡大觉。华为在近年也调整了政策,规定股东每年只能分享利润的25%,剩下的“75%”要通过奖金分享给当年创造价值的人,激励了更多的人必须在当年创造高价值,不能只靠股权获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