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三条,就是我国《民法典》关于遗产酌分制度的规定,短短几行法条里,包含着继承人以外的人如何分割遗产的重要信息。从法条内容中可以看出,继承人以外可以分割遗产的人有两种:一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另一种,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由于篇幅有限,且前一种情形比较少见,本文主要讨论后一种情形,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一、法院如何界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扶养较多”是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遗产需要满足的首要条件,但由于扶养较多本身就是较为抽象的标准,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不同情况下,法院对扶养较多的界定要求会有所不同。
(一)通常标准:生活、经济、精神
扶养行为原则上包含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等三个方面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以上三点必须同时满足,在某些情况下,满足其中一项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扶养较多,具体就要结合个案情况。比如,被继承人生前已有充足的退休工资收入,足以承担个人日常经济开销,那么,扶养人在生活上和精神上照顾和慰藉被继承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扶养较多,并不强行要求经济上的资助。当然,同时符合三项条件,则更容易证明其符合扶养较多的事实,若仅有一项,证明难度也会随之提高。
(二)区别于近亲属的法定扶养义务
认定“扶养较多”时,之所以要将近亲属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与扶养较多区别开来,是因为亲属间的日常关怀通常是基于道义上的义务。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属于近亲属之间的互相帮扶行为,如果相较于继承人,其扶养内容并未明显超出,而只表现为偶发性的问候,并没有形成持续稳定的关怀照料,就不能将此种法定扶养义务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扶养较多。否则,会使亲属间的帮扶行为蒙上过重的金钱色彩。
实践中,法院审理近亲属是否构成“扶养较多”时,均会考虑其所付出的扶养行为是否达到一个较多的标准,相较于继承人以外其他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来讲,认定上的严格程度的确较高。
(三)哪些可以成为“扶养较多”的考量因素
1、同居事实。有些法院将与被继承人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作为判断扶养较多的因素之一,当然此处的共同生活指的是持续稳定的生活,临时性、短期的共同居住尚不足以达到扶养较多的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同居事实往往在认定扶养较多时具有明显优势。
2、劳力付出。被继承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在日常生活起居、看病就医等方面,相较于继承人付出较多劳力,可作为扶养较多的考量因素。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毕竟未形成共同生活状态,因此必须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如邻居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等。
3、经济资助。相对来说,经济上的资助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单据等形式得以体现,举证难度较低,但能否构成扶养较多,一方面要结合被继承人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也要结合资助数额的多少,以及持续时间的长短。
除此之外,经常性的探望,精神上的慰藉等也可以作为考量扶养较多的因素之一,但往往这种行为证明难度较高,且即便能够证明,仅凭这一项内容很难达到扶养较多的程度,需要结合其他扶养内容举证。
二、如何酌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继承编的解释,分给遗产时,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可见遗产酌分权人可以分得比例的幅度很大,有时甚至可以多于继承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官通常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确定一个比例。
例如,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也就是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会将遗产全部分配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一定程度上,这也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但无人继承遗产毕竟是小概率事件,若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人和继承人以外的人之间,如何确定比例,平衡二者利益,就要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法院通常依据的是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程度,即,法定继承人作为近亲属是否尽到充分的扶养义务,继承人以外的人是否相较于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由于扶养程度的多少,并不是一个单一的衡量标准,扶养程度需要结合扶养方式、扶养时间、扶养内容等因素综合判断。按照法院裁判现状来看,绝大多数情形下,继承人以外扶养较多的人最终分得的比例往往少于继承人,其分得的份额限于酌情范围内。但在某些继承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主要由继承人以外的人负责照料的,其所获遗产份额将多于继承人。
由此可见,遗产酌分制度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得遗产处理结果最大限度的贴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保证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利于实现个案公平。因此,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必须积极主张,积极举证,否则法院将无从知晓,默认遗产归法定继承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