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复议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而复议机关可以是县政府,也可以是市公安局,故A项正确。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该法条没有规定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需要从重处罚,故B项错误。
(3)被处罚人不服拘留决定,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但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当事人主动申请;第三,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第四,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后3个条件题干均未交代,所以方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故C项错误。
(4)方某砸伤的是未成年人小陈,所以与行政处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关人是小陈,小陈可以为复议案件的第三人,只不过由于小陈是未成年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比如父亲陈某或者母亲等)代为诉讼。因此复议第三人为小陈,而非其父亲陈某,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