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不缴社保” 约定无效! 但企业签 2 份协议可少赔 90%

大消息来了!国家终于出手了!最高法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无效!个体户只要雇了人,就得老老实实给员工缴齐五险,一分都不能少,少了就得赔钱。


虽然“不缴社保” 的约定均无效!但企业签 2 份协议可少赔 90%!赶紧跟着一起来看看吧!


01

重磅消息

9月1日起,社保将强制缴纳?


法释〔202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第九条 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02

“不缴社保” 约定均无效!

企业签 2 份文件可少赔 90%

最高法召开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二)的新闻发布会。明确了关于“放弃社保”相关问题的答复:

1、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该司法解释(二)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9月开始《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将成为废纸。

过去,员工放弃社保,虽然可以反悔要求企业补缴社保,但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离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大多数地区得不到支持。

但在新司法解释生效后,这一情况成为了历史,即使员工自愿放弃,也可以提出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从这些条款看,对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违法的成本越来越高。

3、企业可追偿:若用人单位事后被要求补缴社保,其可向劳动者主张返还当初按约定支付的那部分所谓"社保补贴"!

这一点无论对公司还是员工都需高度警惕,依据该条款,公司可减少约 90% 的损失。(特别注意、签这两份协议能减少90%损失)

举个例子:公司若与员工签订书面的 “社保补贴确认书”(注意必须是书面形式,而非口头承诺,最好由员工手写),且确认书中明确包含以下三点内容:

1. “本人已知晓社保是法定必须缴纳的,因个人原因自愿不缴”

2. “公司每月在工资中额外支付 800 元(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作为未缴社保的补贴,该补贴已包含在月工资里”

3. “若日后反悔要求补缴社保,本人自愿退还所有补贴,并承担个人部分的费用”

同时,公司需与员工签署 “工资构成说明书”,在工资条上明确列明基本工资、社保补贴、绩效等项目,且员工每月领取工资时需签字确认,以此证明员工知晓并领取了社保补贴。这样一来,即便员工日后起诉公司,公司在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仍可要求员工退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从而减少部分损失。


03

并不是所有员工都要强制要求缴纳社保!

虽然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其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逃避这一义务,即使是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也不行。但是,有12类人员企业可以不缴纳社保,头条带大家一起看看!

12类人员

THESE TYPES

01、退休返聘人员

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劳动法》规定的,这一点上不存在争议。也正因如此,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不过实践中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存在这样的现象:部分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用工,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因地区而异,建议以当地劳动局的说法为准。不过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是不需要给退休返聘人员交社保的。

假如本单位存在满足退休条件,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单位的社保经办人要及时办理社保减员。

另外,如果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或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需要延长缴费的员工,社保经办人除了要办理社保减员外,还要提醒员工以以个人名义,向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申请继续参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以免影响享受养老保险或者医保保险。

02、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很多公司非常喜欢招实习生,一个是因为成本比较低,另一方面则是为自己储备人才。那么,聘用实习生,企业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实习生不交社保合法,但在实务处理中,确实很容易引起纠纷

(这里的实习生不是指试用期的劳动者,即不是以就业为最终目的实习,而是和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的学生。)

03、劳务外包人员

企业可以就非主营业务部分工作内容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通常情况下,企业无需为劳务外包人员缴纳社保,而由劳务公司根据实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缴纳社保。

04、停薪留职人员(有争议)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社保系统中无法再次为劳动者参加社保,属于技术上操作问题,与法律义务无关。

05、协保人员

与原单位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部分地方允许新单位补缴差额部分。

注:该类人员基本已退出历史舞台。

06、非全日制员工、小时工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公司与员工存在雇佣关系,有两大判定标准。不存在实际劳动用工关系,只是提供偶尔或者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公司应按照劳务费处理,也就是人工费,和工资薪酬不一样,劳务费的金额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员缴纳社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按小时支付劳动报酬为主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定立口头协议,但不能约定试用期,而且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也不必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07、共享用工人员(可约定)

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签订共享用工协议的双方也可以协商承担相应费用,但不得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为前提。

08、劳务派遣人员(可约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派遣人员的社保由派遣公司缴纳,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双方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9、企业外聘人员

企业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聘用的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譬如会计、审计、律师、人事等,通常这类人员与企业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10、灵活用工人员

这里的灵活用工人员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即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

这些劳动者存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11、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人员

譬如劳务关系、委托关系、承揽关系等,用工企业只享受劳动者的工作成果,无需对劳动者给付劳动力的过程进行监督,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

无论怎么样,社保对于广大市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员工来说,按规定缴纳社保是对自己负责。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的负责。

04

注意!单位这样缴社保,统统不合规!

除了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归为无效之外,下面这5个社保缴纳的误区,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

误区一: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二: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具体规定看下图:



误区三: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四: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误区五: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免责声明:图片、数据来源于网络,转载仅用做交流学习,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作者删除”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