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交易费用是科斯的创见了,但这里涉及到两篇文章:
一九三七年始见于科斯发表的《公司的本质》。该文说,因为使用市场机制有费用,尤其是厘定市价有费用,公司出现替代市场。
一九六零年科斯的另一篇重要文章转用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这一词。。。
第二篇文章是《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而实际上:
六十年代,戴蒙德、阿尔钦等人认为科斯的公司论调是套套逻辑,反映着新古典学派的不足之处。
不足之处在哪里呢?
这学派要不是暗地里假设交易费用是零,就是暗地里假设交易费用高不可攀,而最大的失误是完全漠视,交易费用的存在或不存在这学派不管。
不管的案例指的是什么?
马歇尔发明的长期、短期的处理方法是避开了面对交易费用的现实。
可以这样理解:
- 交易费用是个很好的定义,很好的角度
- 但是科斯的“公司论”中也只定义了交易费用,但也就无法推导出可观察的现实。
换句话说:
市场与公司的运作形式不同,指着交易费用的或有或无、或多或少作解释理所当然,但说了等于没说,属套套逻辑。
而对于套套逻辑,偷懒的人还会:
喜欢把不明白的现象推到交易费用那边去。这当然也是套套逻辑的玩意,因为要推出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假说,验证了,没有被推翻,才算是解释。
而对于作者来讲,科斯提出的好问题,比好的理论更有价值:
市场靠无形之手的市价指导生产;公司靠有形之手的经理指导,那是为什么?
而作者通过自己研究的佃农理论发现:
理论与事实皆说佃农分成、雇用劳力、固定租金这三种合约安排有相同的生产效果,因而不能不问为什么市场会选择不同的合约。
随后:
我突然意识到科斯的公司文章也是关于合约的选择,虽然他没有那样说。
一九六七年的秋天来到了芝大,认识科斯,对他说他的公司文章其实是说合约的选择。他想了几天说同意。
也就是说:
- 合约的选择,是为了处理交易费用;
- 公司与市场,都是合约的表现形式。
再往下推导的话:
一九八三年我发表自己的《公司的合约本质》,虽然力陈来自科斯的影响,但分离颇大。有四点重要的不同。一、不是公司替代市场,而是一种合约替代另一种——市场一也。二、在生产运作上公司的大小无从界定。三、经过详尽地调查香港的件工合约,我的公司文章示范着真实世界的监管费用。四、提出“委托价”这个新概念,解释了议价与监管的困难。
我的理解:
- 第一点说过了,合约是为了处理交易费用,公司与市场都是合约的形式;
- 无从界定是说实质上,不是法律上,颇有合并报表、实质重于形式的意思;
- 真实世界的监管费用也是交易费用,不同的合约有不同的监管费用;因而,这也就带来了
- “委托价”,这个价是对衡量的理想之“质”的价格的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