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三大核心问题:设立、组织机构、股权。
分别白话记录,今天白话的是公司的组织机构
知识结构上主要是两个部分:
A部分——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B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三会是核心。
A部分——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基本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是高管。
上面的是一个基本构架,也有不健全的公司,哪一些是可以不健全的呢?
不设股东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百分之百不设。因为股东就一个。
可以不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就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会是必须要健全的。上面的国有独资公司本质上也是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不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选设经理: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选设,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毕设。
综上所述,其实三会设置比较灵活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是三会健全。而这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一种奇葩的设置,就是没有股东会,可以没有董事会,还可以没有监事会,更可以不要总经理,但却是合法的。
B、董监高制度,三会
1、不能担任董监高的人是哪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这个很好理解。
其次就是黑五类人员: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以及被判处刑罚。当然也不是一竿子打死,他们这种身份有个执行期满的考察时间。
另外还有以前当高管,把前公司给干废了的,主要是自己的责任的。也有个考察时间。
最后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也不能担任。这里比较搞得是,如果这个家伙在前公司给前公司搞了一屁股债,但是呢,自己却没债务,这种情况不影响他到现在的公司担任董监高。然后注意下是到期未清偿债务,如果是背个几百万房贷,只要是正常还贷的,不影响担任董监高。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就是执行事务的,监事是监督的,不可能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