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对学生不仅是传授知识,还有对学生思想品德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教育的责任。为了让学生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哪些行为应该受到惩罚,老师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是必要的(如用戒尺打学生手心),无论是过去和现在都一样。只有如此学生才会知道为所欲为是不对的,如果破坏了公认的行为规范是要受到惩戒的。老师对学生的惩戒是不应带有情绪色彩的,是对事不对人的,是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的,是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的。如果老师是遵循上述原则的,那么对学生是不会造成心理伤害的。
如果老师对学生惩戒是带有情绪的,为了出气或平息努气找理由惩戒学生,老师偏心,对不喜欢的学生进行严格惩戒,对喜欢的学生往往采取宽容的态度,对此久而久之学生会体会到的。如此惩戒就是体罚,学生不会服气,也起不到教育作用,对学生的心理是有影响的。
如果对学生的体罚过份到对学生的人格侮辱的程度,那就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害了,这样的老师是有道德缺陷的,是不能为人师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