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缺席,法庭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等裁判
一、基本案情
C某称,其2023年2月3日入职佛山市G商贸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G公司),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工资是3500元/月,双方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最后工作时间是2023年6月30日。
2023年7月4日,G公司的法定代表人Z某向C某转账了一笔3500元的工资。
C某给Z某发微信说,“六月份工资(,)还有前面的一千工资没结”。
Z某回复说:“知道”。
后来,C某未收到,就对G公司提起了仲裁、诉讼。
但是,仲裁阶段,仲裁委未受理,理由是C某未能提供“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于是,C某继续起诉至一审法院,诉求支付2023年5月剩余工资1000元,2023年6月工资3500元、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一审法院经审理,在G公司缺席的情况下,支持了C某的大部分诉求——C某的一审胜诉率为98.89%,接近100%。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劳动仲裁
申请人:C某
被申请人:G公司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略
(笔者注:具体的仲裁请求未能查到,由于一审诉求不能超过仲裁诉求,推测C某仲裁阶段可能有诉求 “6月工资3500元、5月1000元、补偿金1750元、二倍工资1.4万元”等。)
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
仲裁委理由:C某未能提供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二)一审
原告:C某
被告:G公司
原告的一审诉求:
1.被告支付2023年6月的工资3500元和5月未结完的工资1000元;
2.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元;
3.被告支付2023年3月3日至6月30日二倍工资差额14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笔者注:原告诉求的金额为3500+1000+1750+1400=20250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
1.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2.账户明细、灵*(G公司负责人Z某的女朋友)与原告微信记录[含转账记录]
3.C某与“G*商贸”(注:G公司负责人Z某的个人微信)微信记录、Z某近照、证明、工作场所照片。
被告庭审、举证情况: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判决:
一、佛山市G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月工资差额1000元、2023年6月工资3500元予C某;
二、佛山市G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元予C某;
三、佛山市G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774.2元予C某;
四、驳回C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笔者注:一审判决金额为1000+3500+1750+13774.2=20024.2元,胜诉率20024.2÷20250=98.89%,接近100%)
一审判决理由: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工资
原告称其2023年2月3日入职被告,原告称口头约定月工资3500元/月,最后工作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Z某向原告转账工资3500元后,原告发微信给被告法定代表人Z某说:六月份工资还有前面的一千工资没结,Z某回复:知道。《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由被告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3年6月工资3500元、5月剩余工资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被告法定代表人Z某2023年6月30日发微信通知原告明天不用上班了,双方劳动关系是由被告单方解除,故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焦点在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否成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亦未对解除劳动关系理由进行举证,由被告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原告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不满六个月,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750元(3500元÷2)。
三、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被告在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3日至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3774.2元(3500元÷31天×29天+3500元×3个月)。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部分劳动仲裁委的立案要求比较高,假设申请人的证据比较缺乏,往往会被立案庭“不予受理”。
以本案为例,劳动者去劳动仲裁委立案,由于所主张的工资只有口头约定,也拿不出劳动合同,结果被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是“个例”,而是比较常见的做法。
从法律角度解释,部分仲裁委的立案窗口可能比较倾向对立案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假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比较薄弱,拿不出劳动合同之类的直接证据,很可能被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建议劳动者向法院起诉。
2.一审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立案难度相对低一些,即便原告的证据比较缺乏,也能获得顺利受理
一审法院很少拒绝受理案件,即便劳动者主张的工资只有“口头约定”,也拿不出劳动合同,立案庭还是会给立案。
案件立案后,原告方还可在举证期限内合理补充更多证据,以提高案件胜诉率。
本案劳动者一审就补充了不少微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成功说服了一审法庭。
3.在广东地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从某种意义,“举证责任”其实是一种败诉的风险,谁承担举证责任,谁在不能提交证据的情况下,谁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而言,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双方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的,此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假设用人单位拿不出“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作出认定——此时,可能颠覆我们印象中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即便工资标注只有“口头约定”,劳动者也可能胜诉。
相关法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现行有效)
第四十八条 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提示:从用人单位角度,为了避免纠纷和争议,应当保留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否则在发生工资支付争议时,一旦不能提交工资支付凭证,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参考案例: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605民初31643号(裁判日期:2024年3月19日)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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