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注意的事项

职业,铸就品格;品格,影响生命。律师对生命的态度、对自由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

为了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我将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注意的事项梳理了一下,并形成了一个粗糙的模板,供各位青年刑事辩护律师参考。


致××:

感恩上天的安排,你正在和我一样享受着自由的空气。

但,请谨记:你还不是自由之身,请遵规守纪、谨慎生活!

一、不串供:别打听别人的案情,对与案情相关的人谨慎交往。

二、不翻供:记住已做的供述,坚持客观事实,真相只有一个。

三、不失联:一定保持手机畅通,确保不停机、不关机、不缺电、不丢失、不离身,保证随时候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四、不擅自离沪:需要到异地去,要征得警察同意,并第一时间告知律师,保留沟通证据。

五、不喝酒:喝酒容易打架惹事,容易被人陷害。

六、不违法:不进行打麻将等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遵纪守法,健康生活。

七、不放纵:不去不健康的场所,不斗气开车,不暴饮暴食。

八、不被骗:有人打电话“沟通”案件,不要轻易相信,小心求证。

九、不封闭、不止步、不放弃:调整好心态,不轻易原谅自己,总结教训,重新出发,树立对未来的希望,努力去赚合法的钱。

十、不自负:遇事多和律师沟通,多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律师

139--××××--××××

二二×年×月×日

刑事司法的文明程度,反映着一个国家法治的文明程度。在我们法治建设不断前进的道路上,可能刑事辩护领域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我们要积极而为,更要加强人文关怀、品格影响,与当事人一起成长,互为营养,达到职业铸就品格,品格影响生命的境界。


附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如下。

1.基本法律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 特殊法律义务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 .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1)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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