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行为不仅严重影响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会破坏正常的信访举报秩序,浪费执纪执法机关办案资源,更有甚者还会带坏一个地区的政治生态。实践中,有的人以其别有用心,故意捏造“问题线索”,企图借手公权力铲除异己、打击迫害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干事创业者;有的在组织考核期间,借机捏造事实企图把他人拉下马;有的因为在工作中,担当作为的干部动了自己的“奶酪”,便无中生有、打压报复。如果对这种捕风捉影、指鹿为马的行为听之任之,就很容易让担当作为者“寒了心”“泄了气”,只有敢于“亮剑”,让诬告陷害行为受到严惩、付出代价,才能刹住歪风邪气。
一要坚持严厉惩处与澄清正名并重。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强化日常监督,打好惩治、澄清“组合拳”,既要保持对诬告陷害行为严查快办的高压态势,又要及时对被诬告陷害者进行澄清正名,有效消除不良影响。对于诬告陷害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更是要会同政法机关依法深挖彻查、严厉打击。
二要坚持监督干部与保护干部并重。组织部门要加强组织关怀和心理疏导,既要保障检举控告人的民主监督权利,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又要妥善处置失实检举控告,坚决查处并通报曝光诬告行为,切实维护干部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让敢担当、敢负责的党员干部打消顾虑、轻装上阵。同时,要提高信访举报件的核查效率,特别是对于换届考察、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涉及人选的检举控告,要快查快办快结,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三要坚持宣传政策与通报典型并重。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正反两个方面的引导,既宣传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职责权限、纪律法律要求,又宣传诬告陷害的纪法后果和典型案例,不断释放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的坚决态度和鲜明导向。同时,要严防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发生,当今社会信息流通,网络舆情散布迅速,要切实避免澄清正名被不法分子宣扬成“同流合污”“蛇鼠一窝”等负面行为。
四要坚持实际问效和留存归档并重。要注重查处诬告和澄清正名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在澄清正名方式的选择上,要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根据诬告行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结合澄清对象的意愿,合理选择澄清正名方式,对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要将澄清正名情况纳入干部廉政档案,并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查处诬告行为、开展澄清正名是一项严肃的执纪执法工作,要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亮明严惩诬告陷害、保护担当作为的鲜明态度,大力倡导重实干、办实事的工作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党纪国法,通过正常渠道行使监督权利,共同维护正常的信访举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