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之三):《规则论》的处理方法

        从《规则论》的角度看,科斯所研究的问题,就是一个相互影响的两方,更准确的说,利益相互冲突,某种程度上是零和博弈的两方如何实现均衡的问题。

      双方矛盾不可调和,不能达成一致,到法院打官司,这就是一个相互影响,没有规则可以适用,无法自发形成均衡,这就是混乱;

      如果法院判决糖果厂要负责,那就是诊所获得了对糖果厂的强制权力,最后的结果,是要么糖果厂搬迁,要么花钱消除噪音。

      如果法院的判决糖果厂不需要负责,那就是糖果厂获得了对诊所的强制权力。最后的结果,就是诊所要么搬迁,要么花钱消除噪音。

     至于科斯所说的,用钱来赔偿对方的损失,实际上就是一方通过支付金钱,来形成相对比较公平的交换均衡的方式-当有了这么一笔钱的时候,否定另一方,就同时会否定自身的收益,这就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相互制约。在糖果厂和诊所案例中,就是如果判糖果厂必须对噪音负责,那么糖果厂可以给诊所一笔钱作为补偿,从而继续运行;如果糖果厂可以不为噪音负责,那么付钱的就会是诊所。这就是科斯所说的“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不同的判决,就是不同的边界条件,决定了谁赔偿,以及赔偿多少。

      所以,从《规则论》的角度看,科斯的文章,其实就是在回答一个问题,那就是怎样的均衡才是合理的,为什么。

      至于赔偿多少,是可以有一个计算方法的。

      还是以糖果厂和诊所为例。

      假设糖果厂要为噪音负责,那么,按照科斯的说法,糖果厂可以向诊所支付费用,换取继续运行的权力。这种情况下,诊所是否接受糖果厂的出价,除了会影响到糖果厂的利益,同时还会影响到自身的利益-如果诊所拒绝,那么糖果厂就要停业,但自己也会损失一笔本来可以收到自己腰包里的钱。这实际上就是博弈论里“分钱问题”的变种形式。引用《规则论》对于“分钱问题”的结论,诊所利益最大化的策略是“有可能接受,取决于糖果厂出价”。用类似的计算方法,就可以得出,双方在什么价格上可以达成均衡。可以肯定的是,糖果厂停产损失越大,诊所可以拿到的赔偿就越高。

      这里有一个有趣的点:如果按照博弈论的结论,糖果厂只要给诊所运营利润+0.01的钱就可以达成交易;而按照科斯的观点,0.01好像也不用加;但实际上,如果现实中发生这种事情,赔偿费用肯定会高很多。

       科斯的文章里,不管初始权利如何界定,通过市场来进行调整好像都是可行的,只要交易费用为0:如果糖果厂要为噪声负责,就是糖果厂赔偿诊所;而如果糖果厂不需要为妨害负责,那么,就是诊所赔偿给糖果厂。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如果糖果厂赔偿诊所可以达成一致,那么,当判决糖果厂不需要为噪音负责,诊所赔偿糖果厂这个假设就不可能达成。不管交易费用是否为0。

     这一点不会改变资源配置,但是,这一点说明了市场调整只有一个可能的方向,那就是损失大且能力大的那一方向损失小且能力小的那一方进行赔偿。换句话说,就是强者补贴弱者,可以,但弱者补贴强者,做不到。

     这说明,除非妨害的处理原则是“偏向弱者”,否则科斯所提出的“通过市场调整权力界定”在很多情况下都将无法成立。

    事实上,即使存在交易费用,甚至比较高的交易费用,当事人的两方就不可以达成满意的结果了吗?现实当中,苹果和因特尔,三星和爱立信等等,这些大企业之间,交易费用极高,但为什么能够达成和解?因为互相掌握着对方的命门。所以,能不能达成满意的结果,根本的东西,其实并不在于交易费用,虽然交易费用不是一点影响都没有。

     从《规则论》的角度看,科斯对于这些中问题的处理原则,其本质就是,不同的边界条件,可以形成怎样的均衡,以及对这些均衡做效率的比较,效率最高的,就是最好的处理办法。

      但《规则论》并不完全认同科斯的处理原则,虽然这个原则很有启示性。

      首先,妨害本身,到底是自然产生,还是人为产生,并不能事先确定,处理原则也随之必然不同。碰瓷式的妨害,所谓的受害者是不应该得到补偿的。

      其次,能否达成更好的均衡,用《规则论》的定义,取决于双方是否对等,或者说,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是否公平。从《规则论》的角度看,交换型的均衡,是一个相互影响中能够达成的最优解,这个均衡下,所实现的,就是效率最大化。

      所以,达成满意办法的路径,不是降低交易费用(虽然尽可能降低交易费用确实有必要),而是让当事的双方达成公平的地位。

    那么,双方如何达成公平呢?或者说,如何相互制约?

    不论用什么方式,任何一个当事方,想要获得不正当的利益,都会受到政府的制约,其余的,就是当事方的谈判。

     而所谓正当的利益,就是利益角度出发的,正义。至于什么是正义,必须专门做一个论述,而且它的篇幅,可能会很长。

   一句话总结,《规则论》对于妨害的处理原则,就是公平与正义。这两个名词,就是《规则论》所认为的,比民主和自由更加底层的政治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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