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了爱己与爱人原则上互相关联后,我们如何解释那种显然排除了任何对他人之真正关心的自私呢?自私者只关心自己,他所争取的一切都是为了自己,在给予中他毫无快乐,只有在获取中方觉享受。他只依自己能从中获取什么的立场来看待外部世界;对他人的需要他全无兴趣,也不尊重他人的尊严与完整。除了自己,他一无所见,他从对他是否有用的角度来判断每一个人和每一件事。这不就证明了关心他人与关心自己势必择一不可吗?如果自私与自爱是一回事,那么,情况也许就是这样。但自私与自爱是一回事的假定是十分荒谬的,在这一问题上,它导致了许多错误的结论。自私与自爱,实际上是对立而非一致的。自私者并不十分爱己,或很少爱己;事实上,他憎恨自己。他缺乏对自己的喜爱和关心,这种缺乏只是他缺乏生产性的一种表现而已,因此,他是空虚的、屡屡受挫的。他势必不幸福,并焦虑地从生活中攫取满足,但他又把自己与这种满足相隔绝。他似乎极其关心自己,但实际上,这种关心只是一种不成功的努力,以掩盖和补偿他未能关心真正的自我。弗洛伊德认为,自私者就是自恋,这种人似乎把对他人之爱转向了对己之爱。其实,自私者没有能力爱他人,但也没有能力爱自己。
我们把自私与贪婪地关切他人相比较,就更容易认识自私了。例如,就像我们在一位过份挂虑、具有统治感的母亲身上所看见的那样。当她自认为十分喜爱她的孩子时,实际上她对自己所关心的对象怀有深深抑制着的敌意。她对孩子的过份关切,并不是因为她极其爱这个孩子,而是因为她不得不对自己全然无能力爱孩子而有所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