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与法律
正是出于以上考虑,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法律失去其权威的地方,政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按照这个观点,不管是民主制、寡头制还是僭主制,它们的极端形式都完全抛开了法律,因此也都不配被称为“政体”,甚至可以说它们就是反-政治的。
以民主制为例,亚里士多德说:“一旦法律失去其权威,平民领袖就应运而生了。平民大众合成了一个单一的人格,变成了高高在上的君王..这种性质的民主制好比是从君主政体中演变出来的僭主制或暴君制一样。两者的格调是相同的..平民领袖把一切事情都交付平民百姓表决,这是造成群众的决议取代法律权威的原因。”每次读到这些文字的时候,我都深深佩服于亚里士多德的远见卓识。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就是因为以人民的名义取代法律来行使权力,从而蜕变成了暴民统治。在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时期,至少有16594人因反革命罪而丧生断头台。著名剧作家毕希纳在《丹东之死》中刻画了一段极富戏剧性和现实感的场景:
市民们纷纷高呼:“谁能念书认字,就打死谁!”“谁想溜走,就打死谁!”
“他有擤鼻涕的手帕!一个贵族!吊到灯柱上!吊到灯柱上!”
“什么?他不用手指头擤鼻涕!把他吊到灯柱上!”
当人民振臂高呼打死贵族的时候,法国大革命的领袖罗伯斯庇尔站出来,他说:“以法律的名义!”市民反问道:“法律是什么?”罗伯斯庇尔答:“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市民答:“我们就是人民,我们不要什么法律,所以我们的这种意志就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