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性与物质性的差别
1,客体的规律性或确定性要弱于物质的规律性或确定性。
从众心理,也是客体心理的一个规律性的特点。但考察的人数越多,“不从众”的也就越多。
客体意识或客体心理也像物质那样具有规律或确定性的真相、特点或性质。其真实性,越是在对由大量个体构成或组成的群体、社会、民族、国家等对象的研究中,就越能体现出来,就越接近真相。但这种真相的规律性或确定性要弱于物质的。
即意识的规律或确定性与物质的规律或确定性相比,是明显弱的。
2,与物质或技术设备相比,客体的外部条件,特别是客体意识的外部条件,一方面,我们认识得不够充分;另一方面,对于实验或验证来说,其可控性要弱得多。
影响物质或技术设备的温度、湿度、气压等外部条件是容易认识和把握的,但影响一个人的认知能力、文艺才能、意志力、气质或性格的生理条件、自然地理环境或条件、社会文化背景或条件等是难以认识或把握得充分和准确的,即便是将这些能力或特质和各种条件的自然属性和文化属性区分清楚也很困难。
在认识或把握客体性对象时,可采取类似于边际效应或同中求异的方法,避开对外部条件的全面准确的认识或把握,即采取认识或把握异动的外部条件的办法。
而在对某项社会性制度进行改革前,先在某个地理范围或领域内进行试验性的试行,取得经验后再进行全面推广,这种社会试验的方法是基于不同地理范围或领域的某些外部条件是相同的。
3,主体因素方面,对物质或技术设备等,即便掺杂了认知能力和适当的思想观念以外的其它主体因素,通过实验或检验,也能很容易地清除;而对客体,如果掺杂了其它主体因素,即便能进行实验,也不容易清除,或者说不如对物质类清除得彻底。这方面,很明显地体现在民意测验之类的社会问卷调查上,其问题的设计就不可避免地掺杂了其它主体因素。
4,对客体进行把握的效果的规律性或确定性也要弱于对物质或技术设备等的。
正是因为这几方面的差别,人类社会的科学技术似乎仅限于自然科学。自然科学的结论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就不会引起争议,就可能发展为技术;而社会科学方面或者人文或社会发展方面的观念观点,即便有确实的证据也争议不断,也很少发展为技术或技术性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