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老人卖房中的隐情(上)
李老太的房子经子女中的老二运作后“买”走了,其他子女以李老太的名义打官司讨要。经法官调解老二把房子退还回来。案子了结不过半个月,子女中的小五以同样的价格、同样的方式再次把李老太的房子买走了,李老太再次打起官司。但是,法院判决原告李老太败诉。
1.
看着眼前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调解员老陈、助理小姚陷入沉思。
半晌,小姚开口说道:“这个案子有点蹊跷哈,同样的案情、同一个法院审理,只是不同的被告,却有着不同的结果,这里边的道道,还真的要琢磨琢磨。”
老陈没有马上搭话,过了一会儿才说:“你注意到了吗,第一场官司是调解结案。如果也是法院判决,极有可能与第二场官司的判决结果一样,都是李老太败诉。”
“不会吧,”小姚反问道,“你的这个说法有什么依据吗?”
“事情是这样的啊,”老陈说起正经事儿,一本正经如同当年讲课时的样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类案同判’是案件审理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
老陈说,相类似的案情必须做出相同的判决,否则,将无法做到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施行。当然,更谈不上判决的公平公正。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每个案件在作出判决之前,必须检索、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件的指导性判例,或者上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以及本法院同类案件已有的判决。法官必须依据这些检索到的判决书的内容,作为本案判决书的基础。
“哦,明白,最高院的这个要求太重要了,要不然,很难统一适用法律的标准。”小姚略微沉吟说到。
“那么,结合这个案子,你有什么体会和想法?”
“有啊,李老太告小五的案子至少是依据了本法院已有同类案件的判决。否则,原告持与之不同的判决书提交上诉法院,肯定会被二审改判的!”
“对呀,这样的分析首先在逻辑上站得住脚。”
“这只是一个方面,我觉得还是要分析判决内容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问题。”
“这是当然,那你来说说,李老太与小五这个案子你是怎么看的?”
2.
“我做了些功课,只不过还不能完全确定。”小姚谦虚的开场白后,道出自己的想法。
第一,房屋买卖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完成交易。而且,必须经过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完成房屋买卖交易的全过程。任何人在法无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或者拒不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二,房屋买卖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办事人员未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当事人得以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房屋过户登记。
第三,本案诉求为撤销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撤销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持法院判决才能要求登记机构把房产改在李老太名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受第三人欺诈、以胁迫手段实施签订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得以依法撤销。
李老太二个案子的代理律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李老太与老二,以及与小五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按照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是李老太诉求的法律依据。
李老太的代理律师认为,老二、小五涉嫌利用李老太缺乏判断能力,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屋买走,损害了李老太的财产权益。
第四,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很重要,但并不是确定合同显失公平的唯一标准。被告小五是否存在利用原告李老太缺乏判断能力,是否忽悠了李老太才是关键。如果房屋售价确实是李老太的真实意愿,即便远低于市场价也不构成显失公平。
第五,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老太是否真心实意、完全自愿的把自己名下的房屋,以低于市场价卖给了小五。
原告律师围绕着房屋交易时段的市场价提交证据,同时,提交李老太年老体弱等方面的证据,证明李老太缺乏房屋实际价值的判断能力。
被告律师围绕涉案房屋买卖交易,提交房屋过户登记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书面材料,证明所有材料均有李老太本人的亲笔签名,并由本人按了手印,以此证明此次房屋交易确实为李老太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也不存在利用李老太缺乏判断能力的显失公平等情形。
“不错,不错,很全面、很有条理。”老陈喝着茶,认真地听小姚的案情分析,称赞说:“像个老师在讲课。”
“哪里,哪里。”小姚喝了一口茶,接着道:“现在看来,原告李老太方面提供的证据难以说服合议庭。因此,办案法官采纳了被告提交的证据,所以,判决被告小五胜诉。”
“对,是这样的。毕竟开庭之前李老太过世了。原告方面确实很难证明她签字的合同等手续,并不代表她的真实意愿,而是被小五忽悠的结果,”老陈接着补充道。
“这么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就很难再把房屋要回来。”小姚问道。
“对,房屋买卖不是小事,不要以为这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事务。不能想卖就卖,想要回来就能要回来,除非大家协商一致同意。不然,整个社会交易秩序就会乱套啦!”老陈解释道。
“李老太与小五的这个官司,接着打下去二审的前景如何,李老太真的就没有一点希望吗?”小姚又问。
“二审时,如果事实认定不存在重大出入,法官一般都会判决维持原判。一审法官依据现有的证据认定李老太签名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房屋买卖合同合法、交易合规,为此做出的判决也是中规中矩。老陈接着补充道,“认定本案房屋买卖不是李老太的真实意图,确实很难。”
老陈、小姚研讨一番后,小姚强调说:“房屋买卖无小事,即便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也要守规矩,所有手续的签名千万马虎不得,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最为重要的标志。”
3.
“陈老师,李老太那个官司上诉了。你猜怎么着,原告代理律师查找到对小五不利的证据。”这天,老陈刚走进第五调解室就见小姚晃着手里的材料大声说:“小五买房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被抓了个正着!”
“噢,怎么个意思?”老陈急忙问。
原来,李老太的代理律师把房屋买卖过程重新梳理了一遍,发现小五买房过程中虚假出资,以借来的资金打入李老太的账号。三天之后,就把这笔购房款转出去又还给了出借人,这个做法显然就是糊弄李老太嘛!
“欺诈!”老陈眉头紧皱,“这个事情大了,如果小五解释不清,拒不真实出资,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必定要撤销!”老陈感慨道,“看来,这个案子要反转了。”
李老太与小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次引起老陈、小姚的关注,期待案件二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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