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李XX驾驶轿车在海安某路段倒车行驶时,所驾车辆尾部与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地点的顾XX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顾XX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李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顾XX无责任。顾XX受伤当天即被送至医院门诊治疗,医院建议摄片,但顾XX因早孕拒绝摄片。顾XX右胸及双小腿疼痛,临床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期间,顾XX多次到医院妇产科门诊复诊均无异常。8月15日,顾XX身体突然不适到医院检查,诊断为稽留流产、瘢痕子宫,后行清宫术。顾XX住院行清宫术花费医疗费共8000余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根据现有资料,不能认定顾XX稽留流产与车祸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不能排除车祸外伤对其最终发生流产存在一定不利影响,原因力大小考虑为轻微原因。顾XX认为本起事故不仅造成其身体损伤,更因流产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要求李XX及车辆AA保险公司赔偿其所有经济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保险公司认为顾XX稽留流产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认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与流产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说明,并无前后矛盾之处,对该鉴定意见书效力予以采信,酌定交通事故致顾XX流产的参与度为20%。顾XX伤情虽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到顾XX的年龄、交通事故与其流产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对其身体和精神确实造成了影响,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中淇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交通事故侵权类案件,只有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的,才予以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顾XX因该次交通事故受伤但未构成伤残,且根据现有资料不能认定顾XX稽留流产与车祸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此情形下是否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充分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考虑,不应把是否构成伤残作为是否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唯一标尺。虽不能认定事故外伤对顾XX流产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不能排除对其流产存在一定的影响。一般的流产虽不能构成残疾,但孕妇流产不同于普通的身体致害。因此,法院酌情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做法,有利于安抚受害人、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