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惩罚孩子,最少侵入性

负惩罚(Negative Punishment):在行为之后拿走一个愉快的或有价值的事物,从而减少该行为将来的发生频率。也就是因为“失去好东西”而不想再犯。例子:一名学生在课间打人,老师取消了他当天参加课间游戏的资格(失去了他喜欢的活动)。由于打人带来了失去游戏的后果,他以后打人的频率降低了。这里取消游戏时间就是负惩罚的手段。再比如,

一个孩子因为在超市大闹,妈妈当即没收了他最喜欢的玩具并表示要一整天不还给他。这让孩子意识到闹腾会失去心爱之物,下次逛超市时他的闹腾行为明显减少。负惩罚常见的形式包括“时间隔离法”(如Timeout,将孩子从有趣环境中移除一段时间)以及剥夺某些特权(如不许看电视、不给零食等)。这些方法通过拿走孩子喜欢的事物来抑制不良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强化和惩罚的效果是由行为本身是否增加或减少来判定的,而非成年人主观认为其“奖励”或“惩罚”的性质。举例来说,教师批评本意是惩罚,但有些孩子可能正是想要引起关注,结果每次被批评反而强化了他的扰乱行为(因为他得到了关注这个“奖励”)。相反,一次小小的表扬对某些孩子却可能没有强化效果,因为他们可能并不在乎口头表扬。因此,我们在判断一种结果属于哪类机制时,要看行为在此结果之后是变多了还是变少了。每个孩子的偏好不同,有效的强化物需要个别化选择。

在PBS体系中,倡导者优先采用正向强化的方法来塑造和维持孩子的良好行为,同时教学替代技能使孩子有更恰当的方式满足其功能需求;对于问题行为,则倾向于通过调整环境和后果来减少对不良行为的强化(即不让问题行为再得到好处)。直接的惩罚手段在PBS中被视为最后的选项,使用时要谨慎并遵循“最少侵入性”原则。例如,与其因为孩子课堂喊叫而罚他站,不如先分析他为何喊叫(也许是为了得到关注),然后通过忽略喊叫并在安静举手时给予关注的方式,让他明白用正确的行为同样能得到想要的关注。这实际上是一种差别强化策略(DRO/DRA):强化适宜行为、不强化不良行为,从而达到减少后者的目的。

在融合教育环境中,积极的行为支持意味着我们更多地去奖励孩子做得好的地方,预教和引导他们用新技能来取代问题行为,而尽可能不采用或少采用惩罚性措施。这样可以保护孩子的自尊和师生关系,并产生更持久的行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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