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法条解析
1、必留份的优先性:必留份优先于清偿遗产债务。
必留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酌给份:a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b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
2、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继承费用、共益费用、附担保债务、为保障基础生存权益的债务(如:人身损害赔偿、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税收债务、普通债务、惩罚性债务(如:侵权、行政处罚、刑事罚金)。
3、遗产处理顺序:必留份、清偿遗产债务、分割遗产。
案例
摘自:投顾天地|《民法典(继承编)》之涉税问题解析及应对策略
原创田园泰康幸福说2020-08-05 14:30
A身故,留下遗产1000万元,欠缴税款200万元,其他债务500万元。在遗嘱中,A写明将其800万元遗产留给B,但对其剩余200万遗产的继承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案例解析
1、A身故后,未明确指定继承人的200万元遗产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但由于A欠缴200万元税款。因此,应将遗产中未明确指定继承人的200万遗产全部用于缴纳A所欠的税款,法定继承人在此情形下并不能分到遗产。
3、遗嘱继承人B可获得300万元,即遗嘱中立定的800万元减去应当偿还的债务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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